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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一件自书遗嘱继承案件
发布日期:2016-10-14    作者:靳双权律师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自书遗嘱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原告白余哲诉称:原告系被继承人的遗孀,两人在20091011日登记结婚,被告赵倩志系被继承人的儿子,被告张松为被继承人赵国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被继承人赵国明在20151028日去世。被继承人赵国明在20151014日留下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将北京市昌平区的诉争房屋和农村股份制改革形成的股份量化权数26.5股,全部由白余哲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诉争房屋由原告白余哲继承;二、被继承人持有的股权量化权数26.5股由原告继承。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倩志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赵倩志是被继承人赵国明和前妻所生,2008年赵国明和前期离婚,赵倩志才和母亲生活在一起,但赵国明和赵倩志一直有亲密的联系。20157月,赵国明被查患有肺癌,在治疗期间,赵倩志多次探望,两人关系一直很好,并且赵国明没有向赵倩志透露过自己有对死后财产处置的意愿,被继承人后期病情严重,已经精神恍惚,必须要靠药物才能维持生命,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子,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遗产。
被告张松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20151014日,被继承人赵国明在见证人张齐明和王尚祥的见证下,立下遗嘱。一株主要内容为“我今年51岁,由于现身患绝症,因此在我神志清醒的情况下立下遗嘱,我将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一、我的房产产权人是我本人,但产权证没有下发;二、我的存款在农商银行有一张存单,金额为20万元,在001号存折中有存款30万元。三、我在农村股份改革形成的股份量化权数26.5股,量化配股金额为7.95万元。上述存款、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以及股份和其他属于我的财产在我死后,全都由我爱人白余哲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对于上述遗嘱,我明确表示是我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上述遗嘱由见证人张齐明,赵国明本人签字并按捺指印,两位见证人王尚祥和张齐明也签字确认。
庭审中,两位见证人张齐明和王尚祥均出庭作证,表示赵国明在立遗嘱时意识清醒,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诉争房屋由白余哲继承。
二、被继承人赵国明持有的北京市昌平区某村经济合作社量化权数26.5股由白余哲继承。
 
律师案件点评:
律师认为,公民可以订立遗嘱。无法自行书写遗嘱的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
在本案中,被继承人赵国明所订立的遗嘱上有亲国民的签字和按捺指印,还有代书人及见证人张齐明、见证人王尚祥的签字,在形式上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两位继承人均和被继承人没有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两人在庭审中同时表示遗嘱内容系赵国明在神志清醒、意思表示清晰的情况下所叙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省钱的意愿,依照其遗愿处理其所有的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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