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的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是单位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标准,只要单位行贿数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检察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所谓非法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只要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
(2)向3人以上行贿的。只要单位向3人以上行贿、并且行贿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更多更大的不正当利益,并且严重影响了党政领导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形象和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因此,单位向上述对象行贿,只要行贿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行贿行为如果给国家、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且行贿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
本罪的构成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廉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以单位行贿罪论处。行贿行为分两种情况:一种主动给予行贿对象以财物;另一种是因对方的要求而被动地给予财物,即被勒索的情形。在前一种情况下,行贿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情节。在后一种情况,即被勒索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有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才构成行贿罪。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如果受到勒索,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应以行贿罪论处。所谓“违反国家规定”,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了搞活经济,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了回扣、手续费或者礼品的,不构成犯罪。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也不构成犯罪。借单位的名义进行行贿,而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个人犯行贿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单位,无论国有、集体、私有、合资、外资等单位等都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其故意内容是通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表现出来。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认定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2.适用本罪时,应慎重处理单位行贿的情况。单位犯行贿罪的案件不能一刀切,要具体分析,一般从以下几点考虑:(1)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如单位所谋取利益是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或迫于无奈而行贿的,不构成本罪。(2)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单位行贿数额巨大;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单位行贿并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其他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3)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行贿,有关人员借机谋取私利,中饱私囊或将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归私人所有的,按个人行贿罪予以处罚。
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393条规定,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行贿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