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对方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及返还抚养无血缘关系的子女的费用,应否支持?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得知子女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女后,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法院应予支持。而该子女因与原告一方并无血缘关系,原告一方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原告一方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已承担的该子女的抚养费的主张亦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