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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发生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6-10-25 作者:
刘哲律师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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