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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发布日期:2016-10-23    作者:韦高峰律师
 关于黄某某涉嫌抢劫案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公诉人:
容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贵院容检未检援【201*6号提供法律援助通知后,指派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韦高峰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涉嫌抢劫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查阅本案案卷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公诉人参考:
    一、对容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抢劫罪名无异议。
   容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称:“201*4月22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黄桂(在逃)、凌某某在容县某某村钟某某家门口前公路边采取殴打等暴力方式当场强行抢走被害人莫某某身上人民币350元,幷致被害人莫某某轻微伤。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辨认材料、伤情鉴定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了当场强行抢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对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抢劫罪名无异议。
    二、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系未成年人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出生于1997年10月5日,现年16周岁,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凌某某等人共同参与抢劫,属于共同犯罪,其中钟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某某、李某某、凌某某等人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和欺骗(从公安机关对黄某某次询问笔录可以得到证实)。可见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教育下,已经认识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9月9日上午9时5分至10时7分,本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本律师询问他有什么补充时,黄某某回答说没有什么补充,但我自愿认罪(详见律师会见笔录)。黄某某强烈要求辩护人将其自愿认罪的情况转告贵院和法院,请求从轻处理。鉴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是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黄桂杰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从未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更没有受过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阅历少,因一念之差涉嫌抢劫犯罪,本次犯罪又是初犯、偶犯,我们应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七、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家属主动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及医疗费,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201*6月29日被害人与黄某某父亲黄才主动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及医疗费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详见谅解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嫌疑人黄某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犯罪没有异议,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是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家属主动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及医疗费,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恳请贵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起诉时,依法对黄某某上述情节及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形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此致
容县人民检察院                                
                            广 西                  
                               法律援助律师:韦高峰  
                                  201610月15日
附:1、律师会见笔录一份;
    2、谅解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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