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张伟与佟彤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3月28日登记结婚。佟彤与佟亚系姐妹关系。
2000年2月11日,佟亚与房产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1506号房屋,首付款20万元,剩余房款通过贷款方式支付。佟亚于2000年3月26日签署《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贷款80万元。2001年11月,1506号房屋登记于佟亚名下。
1806号房屋系张伟前妻于1999年经房改购买公房,张伟前妻于2000年去世,房屋产权证一直办理当中。经查,2013年1月12日,1806房屋登记于张伟名下。
张伟称2003年6月接到佟亚电话,佟亚想以1506号房屋置换1806号房屋,张伟负责1506号房屋的贷款。张伟称佟彤与佟亚爱人进行沟通后表示同意,但是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商议1806号房屋折抵1506号房屋的首付款,由张伟负责继续还贷。等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将房屋过户给张伟。
佟亚表示双方于2003年9月开始换房至今,双方当时交换的是房屋使用权,并非产权互换,当时也没有明确交换居住的时间,只是说等弟弟和父母有了住的地方腾空1806号房屋时在交换回来。
佟彤与佟亚的父亲佟力出庭作证证明双方当初换房,佟亚称只需要还1506号房屋的贷款,张伟不需要支付钱款给佟亚,但是之后佟亚要求张伟支付房款,张伟不同意。对于该证人证言,佟亚不认可。
张伟提交与佟亚之间的邮件,佟亚称自己之前与张伟换房,本身已经亏了30万,但是因为佟彤是自己的姐姐,所以并没有主张张伟多支付房款,但是现在房价飞涨,自己现在亏了145万元,这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不能如此轻松的处置该房产。佟亚认为邮件和qq聊天记录、头像不能证明与张伟交涉的就是自己,对于张伟提供的电子证据不予认可。
张伟提交录音光盘、以及信件、公司设立的申请等材料证明,佟亚当初因为经济困难提出换房申请,是产权互换,而非使用权互换。
张伟称,佟彤与女儿2000年6月来京,佟亚安排佟彤、父母、弟弟住在1506号房屋,后2003年2月将佟彤和女儿赶出,其与佟彤2003年3月结婚。其与佟亚互换房屋后,对1506号房屋进行了装修,其与佟彤、女儿一起居住至今。佟亚称1806号房屋由佟亚父母、弟弟居住,佟彤一家自2000年就在1506号房屋居住。
张伟提交关于房产的所有文件确认换房事实,佟亚称其于2004年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所以将有关房产的材料交付张伟。张伟提交了供暖费、物业费、装修费等材料证明其自换房后一直居住在1506号房屋。佟亚不予认可。
关于还贷情况,张伟表示双方确认产权互换之后,自己一直在还贷,由于以为只能以贷款人的名义还贷,所以签的都是佟亚的名字,后佟亚销户该还款账号,其提交了还款的所有流水账单。佟亚称上述贷款都是自己还的,但是经查,除2001年8月15号还款是由佟亚本人签字外,其与签字均非其本人,是由其父佟力和佟彤交款。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佟亚和张伟之间的协议究竟是产权互换的协议还是使用权互换的协议。法院根据双方之间的证据,以及佟亚父亲的证词可知,佟亚与张伟之间应当是产权互换的协议,因此判决佟亚将房屋过户给张伟,张伟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给佟亚。
判决后,佟亚不服上述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决。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佟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张伟办理一次性偿还涉案1506号房屋剩余贷款手续。
2、佟亚于涉案房屋解除抵押权三十日内协助张伟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张伟名下。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伟与佟亚之间是否存在1806号房屋和1506号房屋产权互换的协议。对上述焦点,当结合查明的事实,综合房屋居住情况、产权材料的掌握、房屋贷款的偿还、证人证言等因素进行评判。
首先,关于房屋居住情况,张伟和佟亚均认可双方自2003年6月达成了口头协议,只是对协议的内容存在争议,但自口头协议达成后不久,张伟即已经入住1506号房屋,并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一直居住至今。佟亚对上述情形的辩称意见为之所以让张伟一家入住1506号房屋,目的是为了帮其解决改善居住问题。
其次,关于产权材料的掌握,如果佟亚否认涉诉两套房屋存在产权互换,而只是居住权的交换,那么依照常理,佟亚一方应当掌握1506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而本案中,上述与房屋产权归属直接相关的材料现均在张伟手中,且已达近十年的时间,佟亚在一审期间以涉诉房屋曾存在诉讼为由、二审期间以佟彤曾为佟亚公司出纳为由作为抗辩,有违常理。
再次,关于2003年7月到2013年5月期间房屋贷款的偿还,佟亚于一审期间先表述为“从2005年6、7月份到去年或今年张伟大概还了46万左右的贷款”,后表述为“2003年7月到2007年3月期间贷款的签字人是佟亚,所以是佟亚还的”“从2001年5月份至2013年5月份签字栏是佟彤代的交款共16笔,也是佟亚还的”,二审期间,佟亚又表示张伟也曾就涉诉房屋向银行偿还钱款,但“不是房贷是住房子的补偿”,对于为什么张伟从2007年才开始进行“补偿”,佟亚解释为“对方经济不好,当时协商什么时候好了再进行补偿,没有说还多少”。张伟一方坚持上述期间的房贷都是由己方偿还,对于其中存在的“佟亚”签名一节,张伟已在法院查明的过程中做出了合理解释,且综合考虑上述期间内,1506号房屋与张伟另外房产的还贷日期、银行号、操作员号均一致的事实,法院对于张伟的陈述予以采信,佟亚之辩称意见前后矛盾,且有违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关于证人证言,本案之纠纷系发生于家庭内部,所涉争之事历经近十年,在其家庭内部就此事沟通、交流的过程中,家庭成员亦当具备知晓事实的便利条件。故此,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法院认为佟彤作为佟亚和佟彤的父亲、张伟的岳父,其出庭所作之证言当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综合上述分析,再结合谈话录音、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法院认为张伟与佟亚之间就1806号房屋和1506号房屋确已达成了房屋产权互换协议,虽未形成书面形式,但双方已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抵算房款,履行还贷义务,故房屋产权互换协议对双方当具有约束力,应予遵守。
综上,法院判决佟亚将房屋过户到张伟名下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