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一审败诉,二审如何反败为胜?
原告黄某某将土地(水田)承包给被告卓某某,约定租期三十年,然而,被告卓某某却在原告的水田上办起了机砖厂并用水泥夯实了土地。原告黄某某认为这样已经侵害了他的土地,要求被告返回他的土地,并恢复原状。但被告却拒不返还,认为应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为此,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本律师代理该案件后,撰写起诉状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起诉,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不构成违约,驳回了我们的诉求。于是,本律师又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了《土地法》关于水田不能用于非农用途,被告用水田夯实地面已经给原告的土地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构成根本违约。二审结束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并改判支持了我们原告的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