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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法律人都应该有点哲学品味
发布日期:2009-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法律哲学家考夫曼教授在《法律哲学》这本世界名著中有一句口号性的名言:“并不需要每位法律人都成为专业的法律哲学家,但每位法律人都应该有一定法律哲学的品味,藉以扩大他的‘难题意识’。”

  我以前“很傻很天真”地认为,所谓哲学不过是“折磨人的学问”,哲学玄而又玄,高在云端,哲学家喜欢追求终极的理论,很容易与实践完全搭不上边。我的专业是刑法学,哲学关我什么事情?对我来说,刑事法学书籍才应该是我的最重要阅读对象,于是,我就陆续拜读了储先生的《刑事一体化》、《美国刑法》,白建军教授的《关系犯罪学》,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三部曲:《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齐文远、周详合著的《刑法、刑事责任、刑事政策研究》等书籍;其间,我也穿插着阅读了一些哲学方面的著作,比如,《存在与时间》、《真理与方法》、张世英的《哲学导论》、陈嘉映的《语言哲学》。

  从储先生的《刑事一体化》和白建军教授的《关系犯罪学》中,我看到了“关系哲学”对刑法学、犯罪学研究的影响;从《美国刑法》的第三版序言中我注意到了“发展哲学”对犯罪学的影响;从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三部曲中,我发现“原来刑法学还存在着哲学问题,原来刑法还有哲学的研究方法。”从齐文远、周详合著的《刑法、刑事责任、刑事政策研究》一书中,我注意到运用“荒诞哲学”视角来反思死刑问题;从王政勋教授那里,我领略了运用“语言哲学”来研究刑法学的风采。

  以上这些陆陆续续的发现,使我越来越感觉到“每位法律人都应该有点哲学品味”,卡多佐就曾经说过,“尽管哲学很难给我们具体的指示,但它终归是一种哲学,一种如果我们真的求助,将使我们免于大错的哲学。”

  以下部分将分别简要地说明“关系哲学”、“发展哲学”、“荒诞哲学”、“语言哲学”对刑法学、犯罪学的影响。

  (一)关系哲学与《刑事一体化》、《关系犯罪学》

  中国刑法学界不缺所谓的“刑法学家”,稀缺的是刑法思想家。放眼刑法学界,储先生正可谓刑法思想家。他提出了许多具有个人独特学术标签意义的学术思想,特别是创造性地提出了具有刑事法学研究基本方法论价值的“刑事一体化”思想和作为刑法改革基本思路的刑法结构“严而不厉”思想。

  关系哲学(关系实在论)是当代东方和西方哲学研究中兴起的一种理论潮流。其基本观点是关系即实在,实在即关系。所谓关系,是指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相互联系是关系的形式,相互影响是关系的内容。储先生认为,关系实在论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是事物发展的真正终极原因的基本观点,并且认为刑法也在关系中存在与运作,关系是刑法的本体,关系是刑法的生命,他运用关系分析方法研究刑法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对刑法的存在与运作的影响,勾勒出了刑事一体化范式中的“关系刑法论”的基本轮廓。“刑事一体化”的提出,不仅大大提升了我国刑事法学的研究水平,而且直接推动了我国刑法改革与刑事法治的进程。

  白建军教授师从于储先生,受储先生“关系刑法论”影响,他则进行了“关系犯罪学”方面的深入研究,并出版了同名专著《关系犯罪学》,该书采用的关系分析的理论、方法打破了犯罪学研究的沉闷。在研究范式篇,作者对犯罪学的概念、对象、方法、历史发展进行了独特的梳理。在犯罪关系篇,犯罪特性学,犯罪形态学,犯罪定义学以及犯罪规律学构成了一个全新的犯罪学体系。在社会反应篇,犯罪学回归到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被害预防等领域,使刑事规范学和犯罪事实学各自获得了新的意义。

  (二)发展哲学与犯罪发展学

  储先生曾经在《美国刑法》第三版前言中谈到:“20世纪下半期哲学界关注对社会发展的本质、方式、规律、道路和前景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形成了哲学的一个分支即发展哲学。发展哲学在经济领域卓有成效地运用,出现了经济发展理论,一个重要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在犯罪学研究领域,能否将”犯罪发展“作为一个学术问题予以关注?整个犯罪学学科的起点,是以研究犯罪原因开始的。到现在,犯罪原因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在美国”9.11“震惊全球的恐怖袭击事件之后,我感到有必要启动对犯罪发展问题的研究,发展与原因有联系,也有重大区别,原因研究着眼于从无到有,是一种回顾性的生成研究思路。发展研究则是以存在(有)为前提,研究事物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演变过程。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讨论犯罪发展,诸如关于犯罪侵害对象的变化,关于犯罪方式的演变、犯罪形态发展、刑事制裁方式演变。”

  受此启发,我国犯罪学研究方面催生了一门新的分支学科——犯罪发展学。

  (三)陈兴良教授刑法哲学三部曲

  陈兴良教授一方面期待“走向规范的刑法学”,一方面期待“走向哲学的刑法学”。他先后出版了《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组成了刑法哲学三部曲。陈兴良教授认为其刑法哲学三部曲的刑法方法论意义在于:“在刑法学研究中,引入了哲学方法,从而使刑法学成为一种更具有哲理性的理论体系。哲学虽然是一门学科,但由于哲学研究的是世界的本源性问题,因而它同时又是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因此,刑法哲学不是要使刑法学成为一种哲学,而是采用哲学方法研究刑法,更为关注刑法的本源性问题,例如人性、价值。”

  刘艳红教授曾经提到,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到《刑法的人性基础》再到《刑法的价值构造》一系列探究刑法本体性问题的著作陆续出版之后,成为了引起刑法学者们的一个关注点。在当时的其他学科的法学者看来,原来刑法学还存在着哲学问题?!原来刑法还有哲学的研究方法。

  (四)死刑价值:信还是不信,这是个问题!(荒诞哲学与死刑问题)

  有学者指出,在论及死刑存废问题的时候,我们的刑法学者已经将各自的论据说得够清楚了,似乎没有人还可以提出更多的支持理由,似乎也没有人可以在法律上超越这些理由,除了一种语言的转换或者重复以外。平野龙一、考夫曼等学者都有类似的看法:“死刑到今天,已经是论述尽了的问题”,“在死刑的问题上,提供出来迄今为止未为人知的观点非常难”。好象死刑的根本问题已经无话可说了,但是这种说法值得商榷,以往分析的角度、视角迫切需要转换。

  说来令人纳闷,在死刑存与废问题中许多古老的表面上对立的论据,往往存在死刑保存论者提出的论据可以用来支持死刑废除论,而废除死刑论者提出的论据也可以支持保留死刑的奇怪现象。荒诞自有荒诞的根基,死刑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政治问题,这将人导向了“荒诞哲学”的思考。

  荒诞哲学是西方哲学的一个分支,它研究的是世界上的荒诞现象。从荒诞哲学的角度看,“无中生有”是荒诞的,但是这并不奇怪,因为荒诞是世界存在的一种根本方式,在荒诞哲学看来,荒诞也是死刑存在的方式。世界上本来没有鬼神,但是人们“无中生有”出了鬼神,并且信仰鬼神真的存在。论者指出,死刑在思想层面上,不是一个是非真伪的认识问题,而是一个信仰问题;死刑在刑罚价值层面上,其所谓的威慑功能和报应价值是虚拟的,死刑存在的根基不在于支持死刑论者提出的那些通常见解,死刑废除的根基也不在于废除死刑论者提出的通常理由,死刑的保存与废除的根基,其实都是同一个东西:死刑的虚拟价值。即死刑现实的预防犯罪、实现公正的价值缺位所成就的民众、国家相信其有价值它就有价值的这种观念上的信仰价值。所谓的“死刑的虚拟价值”之“虚拟”是从其产生的基础而言的,若从信仰本身而言,它是实存的,它已经在人类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并且还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深刻地影响着现代、将来的死刑制度,实际上,即使是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死刑的这个虚拟价值也仍然没有死去。

  (五)庸医看病——刑法解释方法的排序。(语言哲学与刑法解释学)

  一般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也称语义解释、文义解释,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用语、语法结构等的分析,阐明法律条文的含义;论理解释指从逻辑上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阐明。文理解释优先于论理解释,在解释某个法律条文的时候,首先应当采用文理解释的方法,如果通过文理解释已经能够准确地阐明其含义,则不再使用论理解释的方法,只有通过文理解释得出的结论仍然存在疑义的时候,才能进行论理解释。学界认为,刑法解释方法具体有:扩大解释、限制解释、补正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对此,有学者指出,这种解释方法的例举是刑法解释的传统研究所使用的方式,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诸种所谓的“解释方法”事实上并不完全是解释方法,例如限制解释和扩大解释,只是对解释的结果的分类,而非解释的方法;(2)诸种解释方法是可以化约的,例如补正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比较解释基本上都是在目的解释的基础上讨论的,因为若不是对某种规范的目的持有某种见解,仍然是不能知道到底是要补正解释或者当然解释,还是反对解释或者比较解释。因此,该论者认为,具有实质意义解释方法还是要归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四者,对于后三者,因其乃基于文义而发,也是为了阐明文义,因此可以称为辅助解释。

  王政勋教授运用语言哲学来研究刑法解释学,认为文理解释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语篇原则,只有在上下文中,只有在具体的语境中,才能正确确定刑法条文的意义,语境包括言内语境、言伴语境、言外语境。文理解释的方法包括词义解释、语法解释、语义解释、语用解释、认知语言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而且通过其他方法不能得出正确或者准确的解释结论的,通过这些文理解释方法的结合,则能够得出正确、可靠的解释结论。在刑法解释活动中,应该采取的立场是客观解释论,根据客观解释论,司法者解释法律时只能以刑法文本为准,而以刑法文本为准对法律进行解释,正是文理解释。刑法解释应该采取实质解释论,但是实质解释论体现了解释论循环原则(语篇原则):刑法的整体意义即刑法所蕴涵的价值应该从刑法的具体文字去考察,刑法条文的具体含义应该通过刑法的整体意义来确定。实质解释论本质上就是文理解释。从通常所说的论理解释方法来看,任何一种论理解释的方法都不失为文理解释。总之,刑法解释是对刑法所使用的语言进行的理解和诠释,刑法解释其实就是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其实包含在文理解释之内。这个结论的得出对传统刑法解释方法的相关论断具有革命意义。

  刑法解释应用于法律规则遇到障碍之时,这类似于医生开药方应用于人体患病之时,当病人去看病之时,如果医生告诉他:先吃这个药,这个药不管用就吃那个药,那个再不管用就继续换其他药,那么这个医生就是个庸医。刑法学界一般认为,进行刑法解释之时,文理解释不管用就换论理解释,其中,比如说,如果历史解释不管用就换体系解释,体系解释还不行就换目的解释,如此下去,这跟庸医开药方没有什么区别。从这个角度来看,王政勋教授找出了刑法解释方法的元规则,是一位高明的医生。

  一点感触

  以上是我对刑法学界运用哲学方法研究刑法的一个梳理,由于本人才疏学浅、孤陋寡闻,难免以偏概全。事实上,在法学界已经有学者在研究“民法哲学”、“刑事诉讼法学哲学”了,在其他部门法领域,也出现了哲学研究的萌芽。

  我很喜欢一句广告词: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心有多大,我们的舞台就有多大。毕竟眼界决定境界,思路决定出路。哲学是一门使人变得有思想的学科,我们每位法律人都应该有点哲学品味,藉以扩大自己的“难题意识”。(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胡月军·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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