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我国独董制度演变历程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设立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占比不少于1/3,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
1988年中国内地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公司按照联交所的要求率先设立独立董事,拉开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序幕。
1997年12月16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指出“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首次引入独立董事概念。
1999年3月29日原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对境外上市公司如何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要求。
1999年11月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该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多元组成,力争有2个以上的非股东体外董事。
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规定“董事会中可设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设立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占比不少于1/3,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
2002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2004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要求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生效,其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
2013年10月中组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意见》,启动清理“官员独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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