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资产信用制度浅析
引言
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此次修改删除了公司注册资本中关于股东出资最低限额的规定,不再限制股东首次出资比例、股东货币出资比例的规定,而“零元注册公司”、资本认缴制等有助于鼓励创业,刺激经济发展,促进我国公司信用制度完善的新规定则成为了新的社会热点。公司法的发展,使得资本信用的各种弊病逐渐暴露,并越来越阻碍着公司法的发展,这种情况下,人们开始意识到公司信用制度变革迫切性和必要性,并开始寻找能够替代资本信用的制度,而资产信用制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以其众多的优越性走入人们的视野,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在公司信用制度变革的背景下,以完善资产信用制度为出发点,提出公司资产制度的市场实践状况、制度建立的价值和立法建议,以阐明公司资产制度的优越性,为资产信用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公司资产信用制度的概述
(一)公司信用制度的含义
公司法上,公司信用即是公司执行能力和偿还债务的能力[1]。这是从公司法法人责任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的特性中总结概括出来的。法人独立指公司能够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以此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因而对公司信用的定义即为公司的执行能力和偿还债务的能力。
从公司信用本质的角度理解,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就必须遵守信用这一最基本道德,这是公司实现经济利益过程中发生冲突后妥协的结果,也是公司长远发展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公司信用指公司作为法人人格主体以诚实信用为道德基础,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行为的社会评价。
(二)公司资产信用制度的分析
1、 公司资产制度
法定资本制度实施的市场实践表明,资本信用制度不仅无法为债权人提供必要担保,而且因其本身不灵活、僵硬等特点,阻碍了公司投资和交易活动的进行;另一方面,公司资产则凭借着其灵活、随公司信用变动的特点而对公司信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是其资产而不是资本。
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关系中,静态下的公司的资产与公司对外负债成正比,因而静态关系中公司的资产是负债的可靠保障。动态下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关系是,公司的资产始终处于动态的变化中,即公司的经营状况时刻影响着公司的资产状况。在实践中,公司信用无法从公司资产中获得完全、绝对的保证,资产的偿还能力与公司的债务范围无法时刻、完全吻合,但资产对负债的担保关系却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
2、公司资产信用制度的价值
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内容,公司资本信用制度很长时间内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但公司的资本制度的存在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它并不能真实的反映一个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让其作为公司信用并不可靠。而公司资产则相反,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资产总额可以反映出一个公司的偿债能力,一定程度上反映着该公司的信用等级,对债权人而言,资产信用比资本信用更有价值和现实意义。公司法的发展,使股东及债权人逐渐认清了资本信用的弊端,并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去审视公司的信用体系,从资本信用变革为资产信用成为公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次《公司法》修改,对最低注册资本、资本缴纳方式及出资比例等制度进行变革,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为资产信用制度的完善做了奠定了基础。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过渡,是站在公司法整体的高度,从立法、司法和理论的全局高度进行的战略性调整。
3、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资产制度三者的关系
(1)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是公司法对成立公司的最低资金要求,其是否满足影响着公司的设立,以及公司设立是否存在瑕疵的问题。修改前的《公司法》,按照公司类型及公司经营方式的差异,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金额分别作了不同的分类。在发起设立的情形下,所有发起者的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最低的注册资本的要求。如果公司股东因为出资上出现瑕疵,就不得不承担补缴相关出资的责任,并向其他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反相应义务的责任;若其拒绝补缴差额,则可能会出现失去部分甚至全部的股权的后果,其余股东连带对公司承担补足资本的责任。
(2)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即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股东出资总数,它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及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通俗公司法意义里的资本是指注册资本,又称为实收资本,注册资本的信用即为公司的信用。在旧《公司法》中,实行严格的资本制度,并以此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严格贯彻资本三原则制度,以资本信用来体现公司的信用。
(3)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资产制度三者的联系
在公司法的传统中,注册资本制度是整个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也是公司对外信用的关键因素,更是债权人权利的保证。而公司资本制度,则一开始就存在于公司法中,有着很长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其对于债权人及股东权益保护的不利影响正逐步凸显,各种弊端日益暴露出来,而资产制度则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弥补并修改资本制度所固化的弊端,并引导公司法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资本信用制度显然已经没法完成为债权人提供必要保证的最初想法,反而阻碍了公司投资和交易活动的进行。而资产信用制度则因不论在静态还是动态关系中都不会对担保关系发生改变的优越性逐渐取代资本信用制度,成为公司信用制度的基础。
二、我国公司信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以资本为信向资产为信的过渡时期,资产信用制度还不完善,因此公司资产信用法律制度还存在着种种问题。
1、资本信用制度的观念未消除
资本信用制度已成为我国公司法发展的枷锁,成为公司法制度创新的桎梏[5],资本信用多年来形成的地位和威信仍未消除。资产信用实行的是与资本信用完全不同的出资原则,即授权资本制或叫折衷授权资本制,虽然修订后的公司法注册废除了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但资本信用在一些方面仍有影响,因此我国还不能完成告别法定资本制。要完成向资产信用的过渡,就必须破除资本信用的神话,让资产信用深入民心,获得人们的认可。
2、法律关于资产信用的规定尚不够明确
资产信用法律制度虽然在市场实践中已经广泛的运用,但我国公司法对其规定尚不明确,法条中虽然蕴含着资产为信的理念,但作为一种制度存在而言,对资产信用的规定是不够明确的。以资产信用取代资本信用,已是近年来理论界的强烈呼声,而基于资产信用的种种优越性,市场实践也在应用着它,这种制度改革将是公司法发展的必然,而立法在这种情况下不给予明确的规定,资本信用的威信就难以破除,资产信用制度就无法名正言顺的出现在世人的面前。在此种情况下,立法必须尽快出台资产信用制度的相关规定,让资产信用制度回到立法的框架中。
3、资产信用法律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由于公司资产极不稳定,因此维护公司资产的稳定和安全成对资产信用有重大意义。前述资产信用制度的分析表明,静态关系中资产是负债的保障,而动态关系下资产随公司经营状况而不断的变化,如果非正常运营中的公司出现资产转移、流失等动态因素的变化,这些人为因素的出现是债权人始料未及的,而由此产生的不合理交易必须严格控制其风险。因此,债权人权益的最大威胁因素是资产的转移和公司资产的流失,为防止资产的转移和流失,有必要建立一套能实时监控公司资产走向的法律制度。公司资产的变动,必须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及财务上的合理性,债权人才能在公司资产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审查公司资产流向的要求,以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故意转移公司资产。在资产信用下,监控公司资产流向的主要手段是建立完善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因此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对整个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保护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公司资产信息制度的作用也很重要,资产信息渠道的畅通,能让债权人及时追偿债务或进行法律救济,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也尤为重要。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规制下资产信用制度的建议
要完善公司资产信用法律制度,除了要转变公司信用的理念外,更重要的是注重资产信用制度本身的完善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个制度得到正式确立及切实的执行,并最终收获实效。
(一)转变公司信用的理念
虽然新修改的《公司法》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变革,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改变了出资缴纳方式,取消了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但资本信用在整个公司法的发展中的迷信尚未消除,还有许多条文规定还涉及资本信用制度,整个社会对公司信用的理念尚未转变。如修正案虽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但对一些特殊行业如银行业仍实行实缴登记制,这表明资本信用在一些特殊领域的迷信尚未彻底清除,要想彻底建立公司资产信用法律制度,资本信用的障碍必须彻底的扫除。转变公司信用理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颁布立法转变公司信用理念
立法是转变公司信用理念最直接、最快速的方式,因为立法本身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大多数时候它影响着舆论的导向,所以,要把公司信用从资本信用转到资产信用,就必须先从立法规范上改变。颁布法律转变公司信用理念 ,可以是对《公司法》进行修订,也可以颁布行政法规如加以规范。
2、扩大对公司资产信用理念的认知度
公司法的专家、学者的观点对整个公司法的理念和制度都具有深远的影响,他们代表着公司法研究的最前沿方向,他们在公司法领域具有强的权威性,所以,要让公司信用的理念得到快速的转变,就必须借助他们的力量,获得他们的认同。公司资产信用制度在两大法系国家都已经获得了承认,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最先接触国外先进理论的许多内地公司法专家、学者,也在通过他们的力量,改变着人们对公司信用制度的认识。他们的著作研究,论文研究,扩大了人们对公司资产信用的认识,对公司信用理念的转变起了重要作用。
(二)完善公司资产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
在前述公司资产信用制度现状的分析中,我们知道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关于明确规定公司资产信用制度的相关法条,只是在部分法条中隐含着资产信用的理念,而事实上,市场实践中又在实际应用着该制度,这使得资产信用制度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它与资本信用相比,有着很大的优越性,也实际存在于市场实践中,但事实上它又游离于法律之外,这就给了立法者一个迫切的任务,即必须尽快的将资产信用制度写入法律,以完善资产信用制度,为公司的发展减轻负担。
1、颁布法律、行政法规完善资产信用制度
资产信用制度在法律上还不够完善,这就要求立法者尽快出台以资产为信的法律、法规。立法者可以通过修订公司法来完善公司资产信用制度,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就有朝着资产信用的方向修改的趋势,如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也可以通过发布行政法规加以修改,今年二月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就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允许股东用股权、债权等形式出资。
2、通过制度变更完善资产信用制度
公司法的一些制度无法通过法律条文来改变,因为它本身就没有直接的法条依据,而是透过法条的内部意思概括出来的。如注册资本实缴制,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直接把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实缴制度的改变,说明立法者对资本信用制度的动摇,并开始转向资产信用制度。
(三)构建和完善资产信用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
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过渡,是公司法发展的重大战略调整,对整个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建立公司资产信用体系,不仅要对其自身进行构建和完善,还要建立相应的法律系统。这种配套制度的建立,可以通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规范。
1、完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资产是债权人权益的保证,因此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就必须保护好公司的资产。而公司资产的最大威胁因素,便是资产的转移和流失,为防止公司资产的不正常转移和流失,就必须建立一套能够实时掌控公司资产走向的法律制度。这样,在公司资产发生流动时,债权人可以及时了解资产的去向,避免恶意逃债行为和资产不正当转移和流失行为的发生。合法、正规的公司都有财务会计制度,但很多公司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形同虚设,起不到监控公司资产流向的效果,因此,必须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加以完善。完善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不够完善的公司加以督促,也可以直接在公司内部设立监管机构,如工会等。
2、创建资产信息披露制度
资产信息透明化,公开化,信息查询渠道畅通化,可以让债权人及时了解公司资产的走向,及时发觉损害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资产转移和流失行为,以并债权人可以及时追偿债务或进行法律救济,这也有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公司建立的企业内部网站,通过企业内部网站公开企业资产状况,是信息披露的一种,当然,也可以通过公告栏等形式公布公司资产状况。
3、完善公司资产登记制度
资产登记制度是公司法规定的一项基本要求,以往登记机关一般采取股东申报,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即可予以登记,而且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登记机关的这种监督方式,很难起到监控公司资产流向的作用,因此资产登记制度必须对加以完善。形式审查很可能出现虚报等情形,因此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对公司提供的资产状况加以核实,以减少虚报、谎报等情况的发生。登记机关年检的方式很难反映出公司资产当时的情况,所以登记机关必须缩短审查的周期,这样才能更清楚、真实的反应公司当时的资产状况,为公司资产信用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利条件。
4、建立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要想建立健康、有序的公司发展环境,单靠国家机关的行政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必须组织一切社会力量协助国家机关进行管理。社会上成立许多行业协会自己成立的组织,如验资机构。但是这些中介机构在实际中发挥的作用不大,他们的操作杂乱,没有规则加以规范。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即必须出台相关的中介组织法律对其行为加以规范,加强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为公司资产信用制度的完善提供支持。
结语
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过渡,是基于公司信用的科学分析和公司发展的市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合理、正确、科学选择,是公司法发展的历史必然。公司信用制度变化,不仅要求公司信用保证中介进行转变,更重要的是改变债权人的信用观念及立法者立法理念[6]。公司资产信用制度下,要求债权人不再迷信资本信用制度,而是以债务人公司全部实有的资产总额为依据,从整体上把握债务人公司的清偿能力,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立法者着眼于对公司动态的资产进行实时的监控,同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进行监控提供依据。唯有债权人转变信用观念,立法者转变立法理念,我国的资产信用制度才能得到完善,也才能为公司法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
【注释】
[1]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第1页
[2]仇晓光.论公司融资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以信息资产与责任为中心[J].政法丛林,2011年06期:第23页
[3]《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4]徐敏.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内容与分析[J].法律专栏,2014年第1期:第12-14页
[5]赵旭东.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8页
[6]行佳佳.公司资产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北方工业大学,2009年,第24页
【参考文献】
[1]江东.信用制度-资产经营之本[J].经济研究,2003年第2期.
[2]徐敏.公司法最新修改内容与分析[J].法律专栏,2014年第1期.
[3]赵旭东.从资本制度到资产制度[J].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4]雷兴虎.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中国公司法的选择[J].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5]钟君林.公司信用的法律建构与保障研究[D].福建.福建师范大学,2008年.
[6]行佳佳.公司资产信用制度法律研究[D].北京. 北方工业大学,2009年.
[7]金有元.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
来源:中国法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