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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买房“假离婚” 丈夫拒复婚女方人财两空
发布日期:2016-10-17    作者:110网律师
一对夫妇已经拥有一套住房,为了再次购买住房时可以享受较低的首付及优惠,这对夫妇“假离婚”,新房由男方购买,购房后双方再复婚。离婚并购房后,女方发现男方并未有复婚的打算,便将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女方拥有新房一半的产权。一审法院判决女方败诉,女方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认为,因涉案房屋系离婚后购买,不能适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丈夫拒绝复婚 女方索要“假离婚”后所购房产

  
一对夫妇为优惠购房“假离婚”,新房由男方购买,购房后男方拒绝复婚。女方将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女方拥有新房一半的产权。

  女方陈某称,她与男方李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同年生有一子,因现有房屋较小,夫妻双方打算再购置一套房屋。丈夫李某以单身人士才能享受较低首付和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为由,建议夫妻二人“假离婚”。获得妻子陈某同意后,双方草拟了离婚协议,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陈某与李某还住在一起,生活无其他变化。新房装修好后,陈某数次提出复婚,但李某均未同意。期间,陈某偶然发现新房有其他女性化妆品等物品,于是将丈夫起诉至法院。

  陈某起诉称,双方系“假离婚”,故要求确认其对新房享有一半产权,并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其所有。李某称双方确因感情不和才导致离婚,系“真离婚”,同时称新房系其父母出资购买,与陈某无关。

  认定房屋系男方离婚后购买 法院驳回女方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房屋系离婚后男方单方购买,并由男方偿还贷款及居住,综合认定房屋归男方所有。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因涉案房屋系离婚后购买,不能适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陈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离婚后产生的风险有预见。故对陈某主张由于自己受骗离婚、法院应当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判令房屋归其所有的上诉意见,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假离婚”存风险 法律后果与“真离婚”无区别

  三中院法官表示,近年来,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者为了享受税收、首付比例、贷款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夫妻之间假离婚、真购房的现象并不鲜见。由于夫妻双方对于假离婚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约定不清,一旦发生双方未曾预想到的突发情况,产生形形色色的纠纷就在所难免。

  法官介绍,从法律上讲,并不存在假离婚。我国婚姻制度实行的是登记制,只要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并无区别。

  夫妻双方假离婚存在很多风险。法院提醒,一旦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可能会发生一方不想复婚的情况,由于法律保护婚姻自由,另一方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复婚。

  为规避限购政策,夫妻双方通常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由名下无房的一方重新购置新房产。如果获得房屋一方反悔不想复婚,则无房一方则会面临人财两空的悲惨境地。即使双方复婚,离婚后购买的新房属于结婚前的个人财产,一旦双方再次离婚,新房是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离婚后,双方应当按照签署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同时若无特殊约定,离婚后各自取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再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要求分割财产。这就意味着,一方根据离婚协议获得的离婚前就已经购买的房屋,也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再次离婚,是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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