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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行抢、强拉硬拽取得财物的行为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09-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7月10日晚上,刘某某伙同刘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定南县城源江路,发现深夜单身回家的被害人王某(女)提包行走,刘某某驾车贴近王某,坐在车后的刘某则动手去抢王某的提包,王某抓紧提包不松手,并被迫跟车走了三。四米远。刘某某随即驾车突然加速,致使王某被拽倒在地受伤(轻微伤内级),两被告人籍此将王某的提包(内装手机一部,价值1500元、现金170元)抢走。

  一、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刘某某、刘某两人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两人的行为,是驾驶机动车乘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将其携带的财物抢走,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至于王某倒地受伤,非刘某某两人的本意,王某又系轻微伤,故对刘某某两人的行为应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伙同刘某,一人驾车,一人抢包,在利用机动车抢王某的提包时,在王某抓紧提包不放手情况下,刘某某突然加速驾驶摩托车并由刘某实施将提包抢走,并强拉硬拽致王某跌倒在地受伤,其暴力直接危及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使被害人王某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刘某某两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理由分析

  对上述两种不同的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刘某某等2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1、飞车行抢,即驾驶机动车辆强行夺取他人的财物,是当前比较突出的犯罪问题。此种犯罪,通常由一人驾驶车辆,另一人坐在机动车的后面对被害人实施强抢行为而将被害人的财物抢走。其犯罪的对象通常是步行或者骑车的行人随身携带的包、手机、项链等财物。以前的司法解释通常对行为人是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2、抢劫罪与抢夺罪关键的区别点在于:抢劫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和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物,一般不涉及人身侵害。在司法实践中,飞车抢夺、强拉硬拽的行为往往超出了行为人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的状态。例如,行为人驾驶车辆撞击强行逼倒被害人,乘机夺取财物;或者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发觉抓住财物不放手时,行为人借助高速行驶的机动车产生的冲力,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或无法抗拒而当场劫取财物等。此种行为,不仅指向被害人的财物,而且直接指向被害人的人身,对被害人产生人身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不能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从而劫取财物。这不但严重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还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8日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2)项规定:“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抢劫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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