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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
发布日期:2016-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合法所有人的权利(计算机软件条例16-17)

  1.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备份: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该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修改: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2.合理使用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3.相似开发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是?( )

  A.甲将其购买的正版杀毒软件备份后赠送给好友使用

  B.乙将某正版信息处理软件修改后,将其提供给某公司使用

  C.丙研究生因撰写论文需要对某软件的进行传输和存储等方式的使用,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

  D.因某排版软件的表达方式只有一种,丁采取了与他人排版软件相同的表达方式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侵权。软件合法复制品的所有人只能自己使用,不能擅自给他人使用,也不能将修改后的软件向第三人提供。为学习研究之用是合理使用。由于软件表达方式的唯一性,其形式具有惟一表达的特点,不具备独创性而不予保护。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如化学元素周期表。

  (二)法律责任

  1.最终用户规则(著作权解释21)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权。

  3.举证责任倒置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善意侵权免赔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2009-3-16)

  A.刘某明知是盗版书籍而购买并阅读

  B.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

  C.五湖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D.四海公司明知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侵权。购买盗版书籍并阅读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软件著作权适用“最终用户”侵权规则,只要使用盗版软件即构成侵权。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进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不构成侵权。使用的对象是商品,而不是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没有使用权,对其经营性使用也不构成侵权。

  【例题·不定项】甲为了帮助乙复习准备司法考试,避开丁法律教育网的技术保护措施,下载某学习辅导软件,供乙无偿使用,并无偿供丙出版社出版发行该软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列错误的是?( )

  A.甲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B.乙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C.如丁欲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其应当举证证明丙发行的软件复制品没有合法来源或合法授权

  D.如果丙能证明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如销毁该软件复制品会给乙造成重大损失的,乙可以向丁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侵权。软件著作权侵权适用最终用户规则,使用即侵权。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权。软件著作权侵权构成的“合法来源”的事实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善意侵权免赔。如果软件复制品会造成重大损失的,非法使用人可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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