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与著作权法的关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与著作权法的关系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从原则上讲,著作权法完全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与其他类型的作品相比,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功能性,即人们使用软件的目的不是为了从中获得知识、思想或者艺术上的享受,而是利用软件实现某种实用功能。此外,软件的表现形式也较为独特,软件著作权的内容、权利限制等规则不同于其他作品。因此,著作权法第58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