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双倍返还-----国际贸易纠纷案例
2015年5月20日肯尼亚公司ZSK与深圳QL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ZSk公司向深圳QL公司采购钢材,合同约定:肯尼亚公司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定金,QL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前交货。2015年5月22日,ZSK公司电汇5万美元作为定金,直至2015年8月1日,深圳QL公司仍然未能交付约定的货物。2015年8月2日,肯尼亚公司ZSK公司委托我方向深圳QL公司发律师函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深圳公司不予返还。2015年12月份,本律师代表肯尼亚公司将深圳公司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深圳QL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承担法院诉讼费。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且该判决已经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