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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违约一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发布日期:2009-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5月21日,岳某与村民崔某签订一份《买卖树木协议》,约定:岳某购买崔某树木69棵,交崔某订金200元,岳某于农历八月十五前伐完,违反约定则罚款6000元。直至2008年10月,岳某未作任何反应。崔某起诉。

  【评析】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要确定违约方责任,首先要确定合同性质,然后分析违约条款。

  一、本约还是预约?

  本约是明确合同履行中权利义务归属及违约责任的合同,预约则是对将来订立合同的约定。本案合同属于本约合同:合同直接针对树木,不需要另行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订金200元效力如何?

  合同法上的彼“定金”非此“订金”。定金作为合同履行效力的一种公式与担保,其规则为:交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规则是:收受订金一方违约返还订金,交付订金一方违约仍有权要求返还订金。本案一字之差,岳某无需因违约损失该订金200元。

  三、罚款6000元是违约金吗?

  违约金必须明确约定,且不能超过合同标的的30%.本案木材价值估价当时市值40000余元,6000数额并未超过限额。该罚款是适用违约金规则吗?笔者认为:罚款的约定重在“罚”,而违约金则具有“弥补损失”和“惩罚”双重性质。因此罚款贯彻绝对意思自治,违约金要受数额限制;变更罚款只能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重大因素,变更违约金只能是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由法院予以追加变更。

  四、岳某违约的认定

  本案一个客观情况是:签订合同时木材价格高,到约定砍伐树木时价格下跌接近三分之一。本案岳某违约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可以依法免责?

  显然不行:木材价格波动属于市场风险,而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事项。市场价格波动应是岳某合理预见因素,不能借此免责。应认定违约成立。

  五、赔偿损失责任与合同约定的竞合

  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对方遭受损失。本案崔某木材价格损失经评估在10000元。该责任不能与违约金并用。本案6000元是罚款,因此岳某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赔偿崔某价格损失10000元。

  (二)、支付罚款6000元。(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柳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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