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2月1日,甲、乙公司签订《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乙方负责施工甲方配送中心的变压器、发电机、变配电室内所有高低压柜及柜间连线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施工,甲方支工程进度款,截止起诉前甲方已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尚欠乙方部分工程款。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3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乙方诉讼请求。甲方不服,委托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贾育厅、王萌作为其二审期间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认真研究一审案卷材料,发现本案核心问题,即乙方所施工工程是否达到付款条件?围绕本案核心问题,通过对证据材料的研究、比对,并多次与相关专业人员深入沟通。我们发现,乙方作为施工方,并未按照施工合同的内容完成工程项目、未办理相关文件。同时,乙方在一审中作为证据出示的涉案工程已经变更的材料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对此至关重要的证据进行重新解读。至此,本所律师已基本确定二审代理思路,一审判决确存在诸多问题。
本案对甲方非常不利的一点集中在甲方在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上签字盖章。针对此部分内容,本所律师多次前往法院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对证据材料及监理意见的解读并多次与法官沟通并提交图纸等材料,法官认可我方观点。最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本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