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6-10-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使用权——独占实施权
(1)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独占实施权。
未经许可任何人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以这些方式实施该专利,否则即构成侵权:
A.对于产品专利(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B.对于方法专利,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所谓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2)外观设计的独占实施权。
A.即只有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可以下述方式实施其专利权:制造、销售和进口该外观设计产品。
B.未经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和进口外观设计产品的构成侵权行为。
△注意,根据修订后的《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
2、收益权:即通过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1) 实施许可权
A.实施许可权指权利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B.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与转让不同,实施许可不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
△修订后的《专利法》删除了原《专利法》要求的专利实施许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这一限制。
C.实施许可的方式:
a、独占实施许可
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自己不能用
b、排他实施许可
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自己也可以用
△与独占实施许可相比,排他实施许可中专利权人自己还可以实施该专利技术。
c、普通实施许可
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
(2)获得报酬的权利: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3、处分权
(1)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A.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根据“一申请一发明”原则,每项专利只涉及一项发明创造,因此专利权人不能将其专利权分割转让。
B.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C.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D.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权也可以转让,同样适用专利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2)质押,专利权可以出质用以担保债权。——担保物权
(3)出资。作为知识产权专利权可以用作设立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公司法,同样适用专利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4)抛弃专利权
A.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表示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局可以注销专利。
B.不按规定交纳专利费的,视为放弃专利权。
4、标示权
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