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失恋自杀,男友能否免除责任?
说法
丛林
当下的年轻人,大多为独生子女,他们在“温室”里长大,感情往往比较脆弱,一旦遭遇感情纠纷,极易情绪失控,甚至会走向极端,引发悲剧。如果恋爱中的一方因失恋自杀造成伤亡,另一方能否免除责任呢?一起因恋爱自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引人深思。
女孩失恋 跳河身亡
现年48岁的邵佳勇、董秀娣,是江苏省淮安市的一对普通农村夫妻,他们有一女儿,名叫邵小莉,正值桃李年华的小莉是父母的掌上明珠。
邵小莉有一闺蜜,名叫何菲菲,两人同在淮安一家饮食店打工,相处得不错。
2012年春节期间,邵小莉应何菲菲之邀,参加一个朋友的聚会。邵小莉出众的外表吸引了众人的目光。席间,邵小莉注意到有一个男孩的双眼一直紧紧注视着自己。从何菲菲的介绍中,邵小莉得知这个男孩是何菲菲哥哥何秋生的朋友,名字叫邵玉明,22岁,是淮安一所大学的在校学生。经何菲菲相互引荐后,两人的话题也多了起来。这次见面,双方都互生好感,临分手时,两人交换了联系方式。
通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对彼此的好感逐渐加深。很快,两人正式地确立了恋爱关系。
可是,让邵小莉始料未及的是,两人的感情发展还不到半年,恋情就发生了变化。
2012年的“五一”期间,邵小莉到邵玉明家拜访邵玉明的父母。谁知,邵玉明母亲通过与小莉的接触,认为这个女孩不适合自己的儿子邵玉明,并建议邵玉明与其分手。后来邵玉明和邵小莉因琐事发生矛盾,加之考虑到母亲对邵小莉的看法,便开始逐渐疏远邵小莉。
一连几天,见邵玉明对自己态度很冷淡,甚至提出分手,邵小莉觉得十分伤心。
2012年5月6日下午17时许,邵小莉给何菲菲打电话倾诉,称自己心情不好,何菲菲遂即前往与邵小莉见面。在此期间,邵小莉曾短信约邵玉明出来见面,可邵玉明以时间晚、路途远为由予以拒绝。
当晚19时许,何菲菲与邵小莉在市区的楚秀园门口见面,两人闲聊了一会后,于当晚21时到位于清河区金马广场的一家鸭血粉丝店吃饭,两人喝了约3瓶多啤酒,于21时45分离开。离开饭店后,两人又来到罗马KTV,进去不久后即出来。23时左右,何菲菲骑电动车载着邵小莉往自己家去,当她们经过淮安市水门桥时,邵小莉要求何菲菲停车。
何菲菲停下车后,意想不到的事情突然发生了!邵小莉下车后翻上水门桥西侧栏杆,跨骑在上面。何菲菲见状急忙进行劝阻。可邵小莉却说:“邵玉明不要我了,我活着还有什么意思。”何菲菲见邵小莉情绪激动,便立即将电动车停好,冲到邵小莉面前并拽住她的胳膊。邵小莉一边挣脱何菲菲,一边哭喊,并从栏杆上翻到桥外侧的台阶上。何菲菲拽着邵小莉胳膊并向路人呼救,但邵小莉不断挣扎,身体逐渐往下坠,最终挣脱何菲菲的手落入河中。
何菲菲当即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到场后立即联系淮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展开搜救行动。之后,何菲菲又通知其哥哥何秋生,何秋生于当晚23时19分至23时39分期间与邵玉明进行了数次通话,将邵小莉跳河的情况告知邵玉明。邵玉明在事发当晚向公安部门陈述时说,其当时打电话联系不到邵小莉,便在23时52分给邵小莉发短信询问其下落,但是也没有得到回复。
5月7日凌晨2时10分左右,水上分局工作人员将邵小莉打捞上岸,此时邵小莉已溺水身亡。
2012年5月11日,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受淮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的委托,对邵小莉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并于2012年5月21日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论证1、邵小莉符合溺水死亡特征;论证2、根据毒物检验,死者邵小莉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9mg/100ml,证明其生前曾饮酒。鉴定意见:邵小莉系溺死。
归责悔婚 索赔男友
听闻女儿跳河身亡的消息,邵小莉的父母心急如焚地赶到事发地点,见到的却是女儿冰冷的尸体。邵小莉的母亲董秀娣悲痛欲绝,当场晕了过去,邵小莉的父亲抱着女儿的尸体放声痛哭。
邵佳勇、董秀娣夫妇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这样的现实。才二十出头,正处于花一般年龄的女儿,为何会以跳河的方式来草草结束自己的生命?邵小莉的极端行为,也让亲朋好友无法理解。可是,邵佳勇、董秀娣夫妇认为女儿绝不是如此不负责的人,在邵小莉自杀的背后,一定存在着某种原因。
为此,邵佳勇、董秀娣多方走访邵小莉生前好友,并多次到公安机关了解调查的情况,知晓女儿是因为不堪失恋的痛苦才走上了绝路。因为女儿当时与邵玉明谈恋爱受到失恋的打击,所以二人认为邵玉明对女儿的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他们还了解到,何菲菲在女儿死前一直和女儿在一起,并共同饮酒,饮酒后也未及时将其送回家,对女儿的死亡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了讨回一个公道,告慰女儿的在天之灵,2012年6月25日,邵佳勇、董秀娣来到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邵玉明、何菲菲一同送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双方围绕邵玉明、何菲菲对邵小莉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这两大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邵佳勇、董秀娣诉称:2011年,邵小莉经何菲菲介绍与邵玉明相识恋爱,双方见过家长后即在邵玉明家同居,并约定今年5月份举行订婚仪式,邵小莉还辞去工作在邵玉明家帮忙装修房屋。2012年5月初,邵玉明突然无故冷落邵小莉,邵小莉难以承受打击而产生轻生念头,并告知邵玉明。邵小莉的死亡系邵玉明突然毁婚引起,且邵玉明在得知邵小莉有轻生念头时未及时告知我们。而何菲菲在邵小莉死前一直和其在一起,并共同饮酒,在饮酒后也未及时将邵小莉送回家。综上所述,邵玉明、何菲菲对邵小莉的死亡负有50%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邵玉明、何菲菲赔偿邵佳勇、董秀娣127022.5元人民币。
对此,邵玉明辩称:邵佳勇、董秀娣所诉并非事实,本人并未和邵小莉同居,邵小莉也未帮忙装修房屋,双方更未曾约定今年5月份订婚。对于邵小莉的自杀,本人事先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亦没有法定义务;客观上本人也未实施侵权行为,请求依法驳回邵佳勇、董秀娣的诉讼请求。
同时,何菲菲也辩称:对于邵小莉因感情原因结束生命而感到遗憾,但本人事先并不知道邵小莉有自杀的念头,且在邵小莉跳河自尽前后,本人进行了呼救、救助并及时报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邵佳勇、董秀娣要求本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邵佳勇、董秀娣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中,为证实自己的诉求,邵佳勇、董秀娣提供了邵小莉生前同事孙梅、李亚男、陈思、蔡静共同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邵小莉和邵玉明系恋爱关系,并已同居,但邵玉明、何菲菲对此均不予认可。
淮安市清浦区法院依职权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证明孙梅、李亚男、蔡静三人和邵小莉同事仅一周左右,李亚男和孙梅只是曾听邵小莉说她住在男朋友家,而蔡静表示对证明内容不知情,且证明上的名字亦非本人所签。
法院调查认为,孙梅、李亚男、蔡静和邵小莉同事仅一周左右,三人对邵小莉的详细情况并不清楚,仅是听邵小莉说过住在男友家,且证人蔡静从未在证明上签名,所以,邵佳勇、董秀娣提供的证人证言属传来证据,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证明双方同居的事实。结合邵小莉父亲邵佳勇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亦可反映出邵小莉和邵玉明不存在同居关系。此外,邵佳勇、董秀娣在庭审中陈述:事发前一周,邵小莉已辞职在家,并曾向家人表示邵玉明近日与其疏远,事发当日,邵小莉是从自己家里出门的。综合上述证据和事实分析证明,双方并不存在同居的关系。
责任承担 法律平衡
清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导致调解未果,遂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虽然邵玉明疏远邵小莉,导致邵小莉情绪低落,但邵小莉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生命的宝贵和跳河自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邵小莉在情感出现纠纷后,不能理智面对,从而选择极端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造成死亡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恋人在恋爱期间有相互选择保持或终止恋爱关系的权利,本案中,邵玉明欲终止与邵小莉的恋爱关系,是男女交往中的一种正常行为,并不违反道德和法律。根据现有证据证明,邵玉明在邵小莉自杀前并没有以不适当的语言和行为刺激过邵小莉,也没有证据证明邵玉明事先知道邵小莉要自杀,邵小莉跳河自杀系突发事件,邵玉明在无法预知的情况下,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邵玉明与邵小莉跳河身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何菲菲在邵小莉失恋后,得知其情绪低落,立即前去劝慰,并陪同其用餐和散心,虽然在用餐过程中,两人共同饮酒,但何菲菲陪邵小莉饮酒的初衷是安抚、宣泄其情绪。从监控录像上看,邵小莉于当晚9时45分离开时步伐稳健,并无醉态,且两人在吃完饭后到罗马KTV呆了一段时间后才骑车回家,距邵小莉跳河自杀也间隔约1小时。在邵小莉有轻生行为时,何菲菲已奋力相救,但最终因体力不支而未能救助成功。年仅19岁的何菲菲,在面对这一突发事件时,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故何菲菲对邵小莉的死亡也不存在过错。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判断邵玉明、何菲菲对邵小莉的死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未实施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邵小莉毕竟是因与邵玉明恋爱过程中感情受挫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且这个结果给邵佳勇、董秀娣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所以法院酌情决定由邵玉明补偿邵佳勇、董秀娣2万元人民币,以抚慰其失女之痛。
2013年6月18日,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邵玉明补偿邵佳勇、董秀娣人民币2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一起因失恋自杀引发的赔偿纠纷,随着判决的生效已尘埃落定。对于恋爱中的一方因失恋自杀,另一方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法院也给出了答案。对此,承办此案的法官提出: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一方提出结束恋爱关系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因此而自杀造成伤亡的,后果应由其本人负责。但提出结束恋爱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自杀伤亡后果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提出结束恋爱关系的一方虽然对对方自杀伤亡后果没有过错,但结束恋爱关系毕竟是对方自杀伤亡的诱因,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审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以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者的安慰。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