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这座城哪,围墙有高有矮,眼看夜色将晚,惹得城里一部分人暗自担心——"有人趁着天黑偷摸出城"怎么办?
抱着“不能给我爱,你就给我钱”的想法,城里人琢磨出了“忠诚协议”这一招。
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用?
在丢了爱之后能不能多留点儿钱?
这可说不准。
最近,对于包括“忠诚协议”在内的一些离婚纠纷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作出了解答。
别怕看不懂,“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杨甜,将为大家作出贴心解读。
杨甜“律师来了”签约律师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法律事务,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公司诉讼、房地产类、劳动争议类纠纷等。一份“忠诚协议”是否就能守住婚姻?得不到爱,能分到钱么?《解答》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另一方起诉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有效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律师解读: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 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离婚,另一方无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该份纪要说明以离婚分割财产为主的忠诚协议在一方反悔的情形下未成立,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通过该份协议可以证明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的,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
彩礼收了 也住在一起了 就差没登记 一方要求退还彩礼如何处理?《解答》:四、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如何处理?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
律师解读: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所以,从今以后这方面的争议就无需争论了,即使没有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不是必然要归还彩礼,还是要根据共同生活的时间、生育情况、彩礼使用,回礼情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离婚协议中约定把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了该怎么办?
《解答》十、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能否予以支持?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之外,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不能予以支持。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各条款内容相互关联,如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该条款作为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应实际履行。离婚后夫或妻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的,一般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约定的,可以另一方为被告、子女为第三人提起诉讼。受赠子女也可起诉要求履行。所以,这个问题也得到了明确,离婚协议中赠予孩子的部分(即使房产没有过户)也不得任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