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商事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常会遇见他人侵犯自己的商业秘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应该承担哪些侵权责任,又或者说权利人在维护自己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该提哪些诉讼请求呢?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鑫富公司)是一家制造销售D-泛酸钙(又名维生素B5)及相关产品的高科技上市公司,该公司独立研发的“微生物酶拆分制备D-泛解酸内酯及用于生产D-泛酸钙与D-泛醇”技术获得2003年度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并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公司)指使、利诱被告姜红海(原新发公司安保部部长)、马吉锋等人非法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的原告商业秘密,造成原告严重经济损失。鑫富公司将三者诉诸法庭,请求原审法院判令:1、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2、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支付原告为调查上述被告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同时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属实,支持原告的诉求。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侵权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这对这一点,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一般情况下,侵权者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同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也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商业秘密正是在该法的保护之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自然应当承担该法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和支付合理费用。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侵权者的行政责任,行政机关有权监督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符合一定构成要件时,侵权者是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