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例分析不侵权抗辩
导读:商业秘密不侵权抗辩事由之一即合法来源,即被告主张其所使用的与原告所主张的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来源是合法的,其中合法来源包括反向工程、独立科研开发和个人信赖的抗辩。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反向工程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独有的,其他知产案件均不成立此抗辩。这是因为商业秘密权利效力的相对性,其并不能排除一切其他的经营者均可以通过自己的正当劳动获得与之相同的有关信息,商业秘密制度对这些各自独立产生的商业秘密均提供同等的保护。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对以该抗辩事由进行抗辩时应注意的地方。
基本案情:上海某公司生产零速自动接纸机,第一次送到北京展销,很受业内人士的赞许。某美国公司在北京、上海独资设立的生产销售公司,为垄断国内市场,控制其产品的销售,提出收购或者合作开发,遭到拒绝,不久,美国公司就北京公司、上海公司的名义,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为由,将上海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某公司以其技术工程来源途径合法,否定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后美国公司以其尚有证据没有收集为由撤诉。
个人评析;反向工程作为商业秘密不侵权抗辩事由,其是通过技术将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产品进行拆卸等操作进而得到商业秘密信息。那么这种抗辩是否能够否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呢?其次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或者信息能否再作为商业秘密要求保护?首先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这种秘密性是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得以维持这种状态的,其具有相对性,其不能阻止其他人通过合法手段研究开发出与其相同的相关信息。同样,其也不能阻止其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其产品并通过一定的科学手段进行拆卸等操作而得到该产品的秘密信息。其获取这种信息的合法理由在于其加入了自己的劳动及创造性思想。而对于那种通过一般的观察和简单的拆卸即能得到的信息,其本身就不具有秘密性,其不属于商业秘密,也就谈不上使用反向工程来进行抗辩了。所以通过反向工程得到信息其并不必然导致商业秘密失去秘密性,除非其将该信息公知于众,从而丧失秘密性。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相关信息的人也可以以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在实际案例中, 要使反向工程抗辩事由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被告是从公开渠道获得有关产品,此公开渠道包括两种情形,第一是原告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公开销售而为被告所得。第二是原被告之外的其他相同产品经营者的产品在市场上公开销售而为被告所得。
2.被告通过技术手段对获得的产品进行了拆卸、测绘、分析等劳动,强调了被告的劳动付出或者对价支付。
3.被告的反向工程抗辩要求具有行为正当性前提,即被告如果是通过不正当行为获悉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的事实足以认定时,该行为的不正当性就否定了其主张反向工程的基础,被告不能再以反向工程来进行抗辩。有时即使是通过正当行为获得,也不可以此来进行抗辩,如跳槽员工,曾经接触过该信息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