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撤场,工程量如何取证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或纠纷,有可能导致施工单位主动或被动撤离施工现场。而后,施工方往往会向开发商提出工程款支付要求,而到底该支付多少工程款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施工方离场时现场工程量的核算就尤为重要。施工单位因施工合同履行纠纷而提前撤离施工现场,如果已经没有恢复合作、重新进场施工的可能的话,那么现场工程量的确定,既关系着与之前施工单位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也关系着与之后施工单位施工合同缔约背景的确定。现实中,有的开发商为了节省工期,未进行妥善的现场工程量计量取证,导致在与之前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纠纷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本文针对以上问题总结如下几种工程量的取证方式:
一、申请证据保全。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就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施工现场工程量进行证据保全,经证据保全所得的证据,效力相对较高,但实践中各地法院受理此种申请的情况并不一样,需要事先向涉诉法院核实可操作性。
二,申请公证。即向工程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就施工现场情况及工程量等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所公证的内容,较一般证据效力较高。
三,申请鉴定。即申请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现场工程量进行鉴定。开发商自行申定的,鉴定报告因属于单方委托而证据效力相对较低;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定报告证据效力相对较高。
四,监理报告。即请求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就现场情况和工程量出具专项的监理报告。因监理单位与开发商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监理报告的效力稍弱。
五、拍照、摄像。即通过拍摄方式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该方式无法确定准确的工程量及拍摄时间,且若为开发商单方进行的话,证据效力也较为薄弱。
六,双方工程量确认。即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双方确认,虽然证据效力较高,但鉴于双方合作关系恶化,取得难度较大。
工程量取证中应当注意的是:
一、工程量取证以施工现场保持客观原貌为前提条件,从而需要牺牲一定的工期。
二,在取证完成之前,不可为了节省工期而仓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入场,一且施工现场客观原貌遭到破坏,则除第六项之外的其他取证方式均无法正常进行。
三,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前述几种取证方式可以统筹、配合使用,但是应该尽量选择证据效力较高、证明内容明确的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
四、律师的提前介入和协助,对工程量的取证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高效性具有非常积极和明显的作用,有利于在可能引发的诉讼中取得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