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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小孩的约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
发布日期:2016-09-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问:我和前夫在民政局离婚,离婚协议中前夫和我将一套房屋赠与给小孩,当时小孩未成年,因此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现小孩已成年,前夫突然反悔,状告儿子要求撤销赠与,请问,法院会撤销赠与吗?

                              重庆 孟女士

  答: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和赠与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孩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的赠与行为。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撤销赠与。

  作者单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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