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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房屋过户至子女名下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5-12-12    作者:110网律师
笔者在承办许多婚姻家庭案件中,许多男女双方为了能在财产分割,尤其是房产分割中尽量使得结果更容易使双方约定从而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在许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但往往事与愿违,一方在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后,实际开始办理过户手续时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无奈之下,另一方只能诉至法院。
笔者经办的该种案例中的确存在很多代理律师和法官都认为这是一种赠予行为,适用《合同法》186条,行使撤销权。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无疑会造成另一方利益的受损,而且有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笔者的理由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笔者认为在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明显带有身份协议的色彩,所以不能简单适用婚姻法第186条。
2、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互为前提,互相关联。单独允许一方适用合同法行使撤销破坏了离婚协议的整体性。
3、离婚协议的达成往往是离婚双方在综合考虑自己在感情上、财产上、子女抚养利益上达成的一个互相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允许另一方单方面撤销财产分割显然对另一方的利益保护不公。
4、民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在离婚协议的履行中得以遵守,否则难免被一些人利用,造成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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