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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年龄的误报所导致的保费的多交或少交应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9-29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此外《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由以上规定可知,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然而从常理上讲,被保险人的年龄状况只有被保险人自己最为清楚,因此,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要求被保险人对投保人告知的年龄信息进行确认。如被保险人已对告知信息进行确认而告知事实存在虚假时,将认为保险合同诚信基础存在瑕疵,从而影响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因此具有合同解除权。从法律上看,这种做法事实上是通过合同的约定,将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一样视为告知义务主体;而合同中约定的如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如实告知,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的条款,事实上是一种约定解除。
    本文转自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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