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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的特点、成因及防范
发布日期:2004-09-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强制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暴力行为。有资料表明,我国的家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仅据某市检察院统计,近1年多受理批捕的家庭暴力案23件,约占全部受理案件的5%.显然,这23起案件只是家庭暴力中比较典型、后果严重、涉嫌犯罪的一部分。本文拟以这23起家庭暴力案为素材,剖析家庭暴力的特点,探讨其成因和遏制对策。

    一、家庭暴力案的特点

    从不同角度剖析这23起家庭暴力案,主要有以下特点:

    ——从地域分布看,基本上发生在农村。只有1起家庭暴力案的主体是城镇居民。

    ——从性别看,女性占了近一半。且女性为犯罪主体的案件中,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就有8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女性多数并不是被动型犯罪,即不是"以恶治恶"由受害人转化为犯罪者。

    ——从文化程度看,小学及文盲占50%,初中占45%,高中以上只占5%.

    ——从年龄看,大多数在40岁以下,且又以30岁左右的为主,最小的仅16岁,而最大的有82岁。

    ——从相互关系看,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有10起,上下辈之间的有9起,同辈之间的有4起。

    ——从案件性质看,故意杀人案13起,故意伤害案6起,其他4起。其中,仅有1起父死子手的案件被确认为正当防卫而不批准逮捕。

    ——从危害后果看,这23起案件中,有18名家庭成员直接死于非命,有6名家庭成员的身体受到轻、重伤害,2起因夫妻纠纷引发的放火案使自家和邻居的财产损失达20余万元。显然,这些案件造成的亲情破裂、家庭毁损、心灵创伤、经济损失等一系列潜在危害,将是难以估量的。其中最为严重的有:王某将妻子、女儿杀死,导致一个家庭毁灭;张某(女)投毒使夫弟一家3人全部丢命。

    二、家庭暴力案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诱因是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

    ——因"情"而发。主要是指婚外情引发家庭矛盾并激化、演变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案件。这类案件占了8件,居首位。如:一方有外遇,因奸情败露,但为了达到长期苟合的目的,而置另一方于死地;一方有外遇,对另一方产生厌恶,要求离婚遭拒绝而起杀心,或百般虐待逼迫对方自杀;一方有外遇,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乱来,另一方因绝望而杀人又自杀;家庭成员间乱伦,一方要悔改,另一方要坚持而发生伤害或杀人案。

    ——因"琐事"而发。这类案件有7件,列第二位。如:彭某出于好心,在吃饭时劝父亲少喝点酒,父子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动刀把父亲杀伤致死;曾某与婆婆娘经常因家庭小事争吵,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将婆婆娘卡死后又碎尸、煮尸、吃尸,以解心头之恨;张某出嫁后,感到有些受婆婆娘家和叔子家的气,想一死了之,但要"捞"够本,投毒使叔子夫妻和儿子3人丧命;李某(女)因迁移户口遭到母亲反对,产生杀人念头,之后用木棒将亲生母亲打死并制造车祸假象。

    ——因"财"而发。这类案件有5件。如:刚16岁的曹某为找钱买鞋子等物,欲偷卖妹妹喂的羊子,被发现遭反对时竟不顾亲情将妹妹伤害致死;周某在父亲死后,因分遗产心生不满,用刀砍伤弟媳;许某因地界与父亲发生矛盾,在打斗中致父亲丢命;曾某因赔付医药费对妹夫不满,竟然残忍地将读小学的外甥杀害。

    ——因"养"而发。这类案件有2件。主要是因为非婚或超计划生育,难以承受罚款和抚养负担,而将刚刚出生的子女扼杀在襁褓中。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因瞻养老人、残疾人等而发生的家庭暴力也时有所闻。

    ——因"性"而发,有1件。由于家庭困难等各种原因,40多岁的付某仍未娶妻,便产生怨恨之心,为发泄淫欲将亲母强奸。在实际生活中,继父强奸继女、养父强奸养女的事情亦并不鲜见。

    家庭内部矛盾是产生家庭暴力案的直接诱因。但是我们要看到,每个家庭都经常地、大量地存在着矛盾,却只有很少一部分导致发生严重家庭暴力,这其中必然有更深层的原因:

    ——封建意识浓厚,道德、价值观异化。主要表现为:长期以来形成的封建等级观念未得到根本消除,以"我"为中心的夫权、妻权、父权、母权、子权等错误观念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不同程度存在,以传统的思维和观念去解决问题,用暴力加以强制;把金钱财物和个人欲望、"幸福"看得至高无上,为了满足自己,不惜牺牲亲人和家庭;是非观念模糊,以个人喜好作为评判和行动标准;受害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应当"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等,忍气吞声过日子,等等。

    ——文化低、修养差。主要表现为: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低下,不愿或不能正确区分事情的轻重缓急,难以把握和控制处理问题的合理"度";心胸狭窄,爱钻牛角尖,经常为一些小事想不通而耿耿于怀;性格孤僻,不愿与他人交流思想和情感,心中的郁闷积聚而难以宣泄;脾气暴躁,缺乏理智,遇事不冷静,不考虑后果;过于争强好胜,不愿吃一点"亏",等等。

    ——法制观念淡薄。主要表现为:把家庭暴力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暴力是解决家庭矛盾的最好方法,社会管不着,法律管不了,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受害方不知道或不愿意求助于法律来保护自己,一味忍让或针锋相对,最后,使自己成为暴力的直接牺牲品,或走向反面"以暴治暴"成为暴力的间接牺牲品;非法同居、生育,不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采用暴力方法推脱、减轻特定责任。

    ——社会干预不力,使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主要与家庭成员的自身综合素质相关,即"内因是根据",但外因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是观念和舆论方面。普遍存在"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两口子打架常事,其他人劝架多事"、"闲事少管,走路伸展"等认识,在事实上对家庭暴力予以默认。二是基层调解不力。"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使社会力量一般不愿意介入处理家庭矛盾,即使对那些长期、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只要不到犯罪的程度,往往也难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农村,村、社组织和干部在调解手段上比较单一,基本上只能进行说理或暂时摆平了事。对于性格偏执的人而言,仅有说理几乎等同于"对牛弹琴".三是强制干预不力。较长时期以来,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在调解与《刑法》处理之间有较大的空挡,即缺少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等强制性措施(目前已有所改善),使大量非犯罪型又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无"法"有效处理,施暴者往往有恃无恐。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想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必须经受长期并不断升级的皮肉之苦,使暴力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另一方面,在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务事"的观念支配下,即使有法可依,但法律介入的程度、范围、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三、遏制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提高公民的综合素质。这是遏制家庭暴力的根本措施。从前面分析家庭暴力案的特点和原因看,着重应从以下几方面提高公民的素质。一是提高文化素质。一般而言,提高文化水平可以同步提高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开阔人的眼界和心胸,降低用暴力手段解决家庭矛盾的概率。这依赖于发展经济和基础教育,减少文盲和半文盲,彻底消除落后的封建陋习。二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道德素养。道德是使家成为人们理想意义的"家庭"的最重要纽带。家庭成员之间是相互平等的,需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相互爱护,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一个温馨如意的人生港湾。珍惜家庭和家庭的和谐,也就是珍惜自己和家人的人生与幸福。三是提高心理素质。要克服一味的"家丑绝不可外扬"、"忍辱求全"、"命中注定"、"从一而终"等错误意识,根据矛盾的发展情况寻求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要克服唯我独大、盲目冲动、心胸狭窄等性格上的缺陷,平等待人,加强家庭成员间的交流沟通,不要让心理疙瘩越结越大。惩罚和记仇,常常成为家庭的"裂变剂".四是提高法律素质。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使公民明白自己的法定权益、义务和责任,明白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并要受到相应制裁,明白受到家庭成员的哪些侵害时可以运用适当的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自己。

    ——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一要形成新的观念,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全社会都不能容忍的丑恶现象,走出"清官难断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误区。遏制家庭暴力并不仅仅是受害者个人的事情,家庭其他成员、邻居、其他知情人应当根据暴力程度及发展趋向,采取介入劝解、缓和矛盾、制止暴力、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等适当的措施。二要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公民和社会舆论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揭露和批评施暴者,支持和声援受害者。三要加大预防和调解力度。各基层组织、单位、群众团体、有关部门等应对有暴力倾向的家庭情况进行重点跟踪、监控,平时加强教育、开导,帮助解决家庭矛盾和心理疙瘩,一旦接到家庭暴力的控诉或者举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高扬法律之剑。遏制家庭暴力,适当的法律介入是非常必要也是最有强制力的。法律介入,立法、普法、执法三个环节缺一不可。立法方面,应制定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形成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家庭暴力的涵义、范围等作出界定,对各基层组织、有关部门、家庭成员和社会成员等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义务、权限等作出规定,并针对不同程度(行为、结果等)的家庭暴力制定相应的制止和处罚措施。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制裁措施已相对完备,而对大量的非犯罪型家庭暴力,《婚姻法》规定了"对于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行政制裁法规,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应当规定: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立即报警;警方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出面对暴力行为进行干预或拘留施暴者。要着重完善民事制裁的法规,可以考虑设置"三令",即:发布禁止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受到威胁或侵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向施暴者发布禁止侵害的命令;发布拘留令。如果施暴者接到禁止令后仍实施侵害行为,法院可以蔑视法庭罪对其拘留;发布损害赔偿令。法院除了为受害人提供人身保护外,还可以要求施暴者赔偿受害方的损失,或为受害人提供生活、医疗等费用。普法方面,在广泛进行法制宣传的基础上,特别要集中力量突出对重点地区、人员的法制教育。这些地区主要是相对偏远、落后的农村;人员主要是低文化、有暴力倾向的群体及家庭。执法方面,要使执法人员增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感,提高执法水平和处理家庭矛盾的能力,最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遏制暴力事件发生。

    家庭是一个微妙而敏感的"社会",是喜剧和悲剧的重要舞台,就看我们怎样去编、导、演。我们认为,多数家庭矛盾属于道德范畴而非法律范畴。所以,法律介入要掌握好条件和时机,不要"越界"行事,以免造成相反结果。涉及保障人身权、财产权和社会秩序的问题,应当依靠法治;而涉及思想品行、生活作风等问题,应该依靠德治。还有,法律介入的目的,并不仅仅是制止家庭暴力,还要尽可能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这在立法和执法中都应当明确体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必须德治与法治结合并以德治为重、内因与外因结合并以内因为主。一般来说,法律更多的是要求人们"不作恶",道德更多的是要求人们"要为善".显然,和谐的家庭关系必须主要通过道德和"内部"的自我调节;如果主要靠法律和外因维系的"家庭",还是一个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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