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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是加班吗,员工夜班能否获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6-09-25    作者:李丹律师
夜班是加班吗
李先生于200748日到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电工,月工资1150元。工作期间,公司安排李先生值夜班,夜班时间为当日17时至次日8时,具体安排为当日17时至23时在值班室值班,23时之后回宿舍休息。每个夜班公司付给李先生夜班费30元。李先生认为这种情况应该是加班,公司应该按照加班费标准补齐差额。对于这个夜班到底是值班还是加班,李先生和公司各执一词。李先生对公司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不满,于2008225日提出辞职。并于同年3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夜班加班工资差额11528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李先生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他的“值夜班”究竟是“加班”还是“值班”?我们的做进一步的探讨。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加班”则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一方面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另一方面,加班费和值班费的计算方式是不同的。《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双休日单位如果安排员工加班的,应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照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对于值班费的计算方式,法律并未限定,一般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来确定。
夜班能否获经济补偿
就本案而言,李先生自己主张自己的夜班内容为当日17时至23时在值班室值班,23时之后回宿舍休息。从其工作内容来看,李先生在17时至23时的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几乎相同,属于上班之外额外付出的劳动,因此应当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23时之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李先生可以回宿舍休息,与正常工作不同,应当认定为值班,物业公司每个值班支付给李先生30元,李先生亦已接受,公司就不需要再额外支付李先生其他补偿了。最终,仲裁委员会与法院根据加班时段与值班时段薪酬的不同,判决物业公司支付李先生夜班加班工资差额723789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认定为加班或者值班,直接决定劳动者收入的多少。劳动者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值班报酬按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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