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非交易业务的法律依据及业务流程
上市公司证券非交易业务的法律依据及业务流程1、证券非交易业务的法律依据2011年7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权证等证券,因发生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作为过出方和过入方可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中登公司以上述实施细则规定了因离婚、继承涉及的证券过户登记可以适用非证券交易过户的方式。2016年1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了关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的修订通知,对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进行了最新的修订(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其中对于因继承引发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增加了“遗赠”部分,而离婚财产分割仍然还是属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一种。2、证券非交易业务的业务流程(1)继承所涉证券过户该业务指南的第五章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因继承原因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其中办理该项业务最重要的文件即“能够说明遗产归属的法律文书”,这些文书主要包括继承公证书、经公证的遗赠抚养协议、已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而关于继承公证书,除了要求必须符合《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还需要注意所过户的证券是否存在夫妻共财产分割的问题、放弃继承后再次申请赠与的非交易过户问题以及未成年继承人的说明问题。这些都是在通过继承公证的方式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关注的问题,否则可能直接影响了相关业务的顺利办理。(2)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该业务指南的第六章第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因继承原因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即通过民政局办法离婚证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即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判决书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因此,通过不同途径办理的离婚手续,其获得的法律文件也不同,在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时,应特别注意两种不同方式所需要提交的文件。其中特别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的申请人,其不但需要提交离婚证,最重要的是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另外,如果是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判决书的方式离婚的,则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必须说明股票分割的情况,否则还是要提供公证书。而根据笔者实际的操作经验,公证处一般不对直接对离婚协议书出具公证书,而是基于因离婚而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进行公证,一般公证的文件为《财产分割协议》。 【文章转载自贾明军律师的博客,//blog.sina.com.cn/s/blog_60d317b40102x8no.html,如有侵权望告知,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