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8日,浙江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成品皮革购销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了以下几点(协议中“甲方”为浙江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乙方”为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1)乙方在一段时间内向甲方订购不同种类的成品皮革,甲方根据乙方的销售策略和计划,分期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成品皮革;(2)甲方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销售乙方订购的货物;(3)产品的单价暂订如下:(单位:平方英尺)156#17元、166#23元、176#4.5元、196#18元(注:该价格经甲乙双方讨论方可变动);(4)本协议由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执行。合同签订后,浙江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累计发给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成品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73529.88元,服装公司收货验证后,陆续汇款1759480元,余欠314049.88元。经皮革制品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其间服装公司业务员分三次向皮革公司借款共计34566.5元,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要求:(1)与被告终止合同;(2)被告应偿还货款314049.88元;(3)偿还借款34566.5元;(4)支付违约金35000元。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2013年8月8日签订的关于成品皮革购销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24049.8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成品皮革购销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皮革制品公司不得销售被告订购的货物,因此双方的合作协议书实际上是承揽加工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被告未支付货款,理应负清偿责任,但原告所请求支付的货款数额有误,被告应按实际欠款数额224049.88元支付。原告称被告借原告34566.5元未返还,但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欠款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付清,因双方合同关系尚未终止,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