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发布日期:2016-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无权代理涉及追认权、拒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民法倒计时。
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
无权代理是以他人名义;无权处分是以自己名义。
无权代理不发生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可发生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