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勇先生,作为当今中国学界,不仅仅是法理学界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而且还学而优则仕,他的人权概念对中国影响深远,也许更为深远的不只是人权概念,而是建立在人权概念之上的和谐。那么,搞清楚夏勇先生的人权概念,进而阐明和谐,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试图通过夏勇先生的两大著作《人权概念的起源》和《中国民权哲学》,阐释明了夏勇先生的“人权”与“和谐”。
一、夏勇先生的人权观
“在文化方面,中国古代文化里缺乏西方那样的与他人分立对抗的、绝对的个体人(individual person)概念。儒家的天,是义理之天;儒家的人,也是义理之人。每个人的特性都由其所处的社会关系来定义。而且,个体从属群体,首先要为群体服务。”(《人权概念起源》P184)
“中国文化里的个体人,是内省的、让与的、利他的、与人谐和的道德主体,不是外制的、索取的、利己的、与人争斗的利益主体。这种个体容易成为普遍的义务主体,不大可能成为普遍的权利主体。”(《人权概念起源》P185)
类似这样的表述,比比皆是。从行文看来,夏勇先生是很清醒地明了西方的人权概念何谓,并且也知道西方的人权在中国古典没有对等的东西,准确来说是完全不同。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是不需要比较的,需要比较的东西是两者似是而非。稍微熟悉西方权利历史的读者会十分明了,西方的人权来自于自然权利,所谓的自然权利,直接与人的道德品质相关(格劳秀斯语——《战争与和平法》第一章)。这里的人是个人,格劳秀斯以降的自然权利是主观化的权利,一直到康德那里达到顶峰。对此,夏勇先生在《人权概念的起源》一书中,分析得相当的准确。
可是夏勇先生在准确地表述东西方差异之时,却说:“笔者以为,中国文化是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来弘扬人的主体精神。例如,成就功德、超凡入圣、或达于涅磐之境,全靠个人的道德努力,这种努力本身就体现了人之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权概念起源》P185)夏勇先生也知道,在此的个人,是在抽象的道德之下的个人,或者说是沦陷在抽象的天之伦理的道德个人,与西方的权利个人(倒过来为人权)是两码事!可夏勇先生却还信誓旦旦地在“笔者认为”。
对此,不能说是夏勇先生的破绽,相反,是夏勇先生故意为之。故意为之的目的,就是借探索西方人权概念之名,解决中国问题之实。
可惜的是,中西方差异使得西方的人权概念虽可以在中华大地广泛传播,却无法在大地生根发芽。夏勇先生对此也很是无奈,他多么期望能够有“一桥飞架南北”啊!可是,事实却摆在面前。所以,在十年之后,夏勇先生还在问“在权利观念空前兴盛的最近一百年里,尤其是辛亥革命‘立宪’、‘共和’以后,中国老百姓为什么在面对强权的时候还是那么束手无策、虚弱无助?他们怎样才能够在实际的社会生活里真正享有公法意义上的权利?他们究竟是怎样看待权利的?1978年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变化对公民权利究竟意味着什么?为什么过去由党和政府保护得好好的权益,现在却遭受侵害,……为什么最近一百年来,权利在中国成了一个流行的术语?”(《中国民权哲学》序言,第四页,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版)
这么多为什么,其实夏勇先生也清楚,原因就在于权利在中国只是一个流行的术语,既没有西方式的成长土壤,也没有西方式的现实呵护,权利沦为抽象的概念,没有切实走入具体的“人”(个人)之中。所以,当权利遇上权力或者强权,权利就沦为一句空话。所以才有典故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百姓没有点灯的权利,有的话,也只是理论上的。为此之故,夏勇先生才在十年的潜伏之后,把原本只是理论上的思考人权,下降到“民权”。
二、夏勇先生的民权
“没有对个人权利的确认和强调,就没有对个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安全的确认和保护。”(《中国民权哲学》P179)
“由于深重的内忧外患,社会正义的核心可以说是民族的正义和阶级的正义,即群体的正义。……群体的权利和自由之绝对压倒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符合社会正义的。”(《中国民权哲学》P192)
在《中国民权哲学》中,夏勇先生继续进行探索,他的基点仍然是探索权利生长的土壤,他也很清醒知道百年以来中国的权利状况。1978年之前的中国,群体权利压倒个人权利,几乎没有个人权利可言。1978年之后,夏勇先生认为“权利的成长有了一个新的开端”(详细请见《中国民权哲学》P201)。夏勇先生也明知只是开端,所谓开端,就是刚刚开始!换句话说,个人权利仍然被群体权利压着。说句乐观一点的话语就是,个人权利在群体权利的石缝中萌芽。所以,夏勇先生对民权的期待,仍然只是空中楼阁。
夏勇先生的民权基础是建立在个人权利蓬勃发展的前提之上,没有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的有效对抗,个人权利要么被扼杀,要么被忽略。
人仍然只是抽象的人,或者说,人民仍然只是抽象的人民。我是人民,却对抗不了被滥用的公权力(强权)。所以公民权利才屡屡被侵害。
总的来讲,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中国当下的土壤还没有办法让个人权利茁壮成长,个人权利还只是石缝中的小草,只有继续培育,让个人权利成长为参天大树,能够为自己遮风挡雨,也能够经受得起群体权利或公权力的打压,那一天,政府或法律才能真正地保障权利。否则,权利仍然只会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一句空话。
从人权到民权,夏勇一直在努力为东西方架桥,从而真正解决中国当下的问题。精神可嘉,实际效果却可以说是零。这不是夏勇先生的错。
中国的人权需要的是基因改造,需要的是温室,需要的是精心培育,只有这样,才会有人权。才会有夏勇先生的梦想。“把以民为本的民本论转变为民之所本的民本论,把本的民本论转变为自本的民本论,把以民为手段的民本论转变为以民为目的的民本论。”(《中国民权哲学》序第12页)
三、夏勇先生的和谐
和谐一词,成为当下的核心词汇之一。
夏勇先生曾经对这一词有过属于他的表述,不妨仔细比较一下,夏勇先生的和谐与当下主流的和谐的异同。在笔者所阅读过的资料中,夏勇先生是最早对和谐作出系统的理论表述者,而且还把和谐建立在人权之上。
早在夏勇先生的博士论文《人权概念的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中,夏勇就提出了和谐的概念。夏勇先生在探索完人权概念的起源之后,做了一个尾论“人权与人类和谐”。尾论,看起来似乎是顺便捎带论述,而其实,这才是夏勇先生的目的地。夏勇先生论述花大篇幅搞清楚人权这一概念的来龙去脉,只是手段,真正的意图是在搞清楚人权概念之后的目的。这一点,夏勇先生在导论中直言不讳:“我们应该通过对人权历史的实事求是的研究,总结出人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规律,从而会通并发扬中华民族的文明传统尤其是追求和谐的精神,根据社会进步的需要,建立和发展中国的人权理论和人权制度。这正是本书的意图所在。”(导论第五页)用通俗的话来说,研究人权概念这一羊头,是为了和谐这一狗肉。
在《中国民权哲学》中,夏勇先生再次把“人权与人类和谐”放入第四章“人权与中国传统”之中。
夏勇先生一方面继续着《人权概念起源》的论述,如“我们已经知道,人权是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它通常是在道德权利、普遍权利和反抗权利这三种意义上使用的。这三大属性与人权的内在精神直接相关。从人权的精神来看,人权有三义,这就是人道义、法治义和大同义。”(《人权概念的起源》P169)“大同之义不止于人人平等、相互认同等内容,它的实质在于全人类的和谐(Great Harmony)。”(《人权概念起源》P174,相应的内容见《中国民权哲学》P161))另一方面,试图跳出《人权概念起源》,同时试图与西方直接对话。“如今倡人权、兴法治,好比当年制礼作乐、救难扶危,更应该体察国情民性,把握本根之理,发扬整体的、自然的、和谐的精神,善于从现实生活中推究事理,而不必从西方借来上帝,借来二元对立,借来极端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中国民权哲学》P160)
不借来极端的个人主义,却必须“用和谐观念统摄、推升人权,要注意两点。第一,要注重个人的地位和价值。……第二,要注重协调各种矛盾冲突。用和谐观念来看人权,就不能再从抽象个人的绝对权利出发来构设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要把人权放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来研究和推行。”(《中国民权哲学》P163)可喜的是,夏勇先生的和谐已经不再只是大而化之的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是注重了个人权利。可是,夏勇先生只是注重了,什么样才是注重?如何注重?这可是夏勇先生没有解决的。更要命的是,只是“注重”个人权利,是否能够与强大的群体权利抗争(更别说抗衡)?
最后,可以说明一下当今中国关于和谐的表达,十六届四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与十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是使用“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而解决矛盾是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这样的解决办法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还完全没有走入夏勇先生所论的注重个人权利的层次。和谐以群体权利为上,而非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个人权利仍然对抗不了群体权利,所以,个人权利时刻有被侵害的可能。
个人权利虽不能至上,从而成长为极端的个人主义,但是不比夏勇先生的“注重”更为注重个人权利,个人权利就没有可能成长为能够与群体权利相抗争的参天大树。没有个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就不会有真正的和谐。和谐应该有个人权利合适的位置。合适的位置,需要上下而求索。
四、余论
当下中国的学者,一方面认识到了中西方的差异,这种差异是根本性的,准确来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不同的东西是不用比较的。可是,在探索中西差异之后,学者们都毫无例外地为中国问题开出药方,今天的学者不再中体西用,不再全盘西化,而试图让西方话语中国语境化,并能够解决中国问题。夏勇先生也是其中之一,而且是佼佼者。可问题是,中西方的差异不只是在语词概念上,更在于两者的土壤(历史与现实),还在于人为操作的不同。所以,不管想怎么样移植,都只能画虎类犬,南橘北枳。不管人为怎么样努力,中国的土壤只要和西方不同,就无法移植。这一点,当今的学者们也看清楚了,所以努力实现中国化(中国话)。可问题是,要中国化,那么必须看清中国的土壤中的DNA.为此,夏勇先生也作出他的努力,与其他几个学者一起走入土壤之中,《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便是其中的成果。可惜的是,这一成果绝无仅有,阴霾的天空并不因一丁点的亮光而晴空万里。看清中国土壤,再提出解决中国问题之道,这才是当下学者的负责任的使命。否则只能从理论到理论,言之无物,空话套话一大堆,甚至人为主观假想,想入非非,不仅不利于解决中国问题,反而会产生副作用。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西南政法大学·林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