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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发布日期:2016-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承揽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据此可知,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误、非要式合同。

  1.承揽合同不同于雇佣合同

  承揽人独立承担责任。

  承揽人自己受损害与侵权,定作人并不承担责任,当然有例外(定作人有过错时要承担)

  2.非主要任务可以次承揽,主要任务的次承揽则须定作人同意,否则定作人有解除权。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分包与转包

  可以分包,不能转包。分包到第三人截止, 劳务分包有例外。

  (二)承包人的终身责任制(282条)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286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已交大部房款的债权先于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先于抵押权。

  (四)诉讼的有关问题

  《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发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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