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义务对实现家族信托功能的影响
受托人义务对实现家族信托功能的影响
在海外,家族信托作为长期使用的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工具,实践证明可以有效满足委托人的家族财富管理需求。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实践中我国信托业务均由以信托为业的法人—信托公司经营,因此,商事信托是我国信托活动的主体,本文所探讨的家族信托受托人也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情形。当前,国内参与“家族信托”及“类家族信托”业务的相关主体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是当前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主流模式。限于客户渠道、投资管理、法律及税务等内容,一套完整的家族信托方案可能还需要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及商业银行。典型家族信托由委托人(超高净值委托人)、受托人(信托公司)、受益人(家族成员、继承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保护人等主体构成。私人家族信托作为最早的信托模式,其制度的产生到发展一直就伴随着各项功能,从早期规避赋税发展到之后的财产隔离与保全、隐私保护、生活保障等,具有保密性、资产保障、税务筹划及传承筹划四大核心功能。围绕上述功能,实践中,家族信托功能主要包括:
家族财富传承并保障家庭成员生活,这是家族财富的首要功能,以灵活方式确保家族财产的代际传承,如通过信托设计,对家族企业进行股权与经营权管理,维系对家族产业的控制力,防止因财富继承、分割等引发家族纠纷,危及股权的转移和管理。保障家庭成员生活,委托人可通过信托契约事先约定受益人取得财产的条件和具体分配方案、信托存续期限、财产管理方式等确保未成年子女、残疾家人、老年人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尤其是可以通过规定约束性条款防止家族后代对财产的挥霍。家族财富风险隔离,借助信托制度独有的财产独立性,充当防火墙,避免离婚等事件对家族企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防止家族企业倒闭时家族和个人财产被无限卷入。税务筹划,通过恰当的信托结构设计实现合理避税;保护隐私,运用家族信托的方式传承财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运行的,除特殊情况(如反欺诈、反洗钱等特别法律要求),受托人无需向外界披露信托财产等相关信息。
分析家族信托的上述功能不难发现,从价值来看,家族信托的首要价值是财富传承,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财富增值。从委托人意愿看,家族信托的私人定制性强、信托目的多元。委托人的共性特征是资产规模巨大,大多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理念,希望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实现家族财富多元化传承、财产安全隔离与保值增值、完善家族企业治理、保障子女生活、应对婚姻风险等多重目的。从信托财产看,规模可观,结构复杂。信托财产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股权、不动产(土地、房屋)、动产(名车、收藏品、游艇等)、财产性权利(版权、专利等)、应收账款、金融资产、现金等。从受益人看,家族信托一般为他益信托,受益人通常为委托人的家庭成员、继承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从信托结构看,家族信托期限长,[3]时间跨度大,信托财产运作风险难以预测。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家族信托的私人定制性特征更加明显,委托人的个性化需求通过信托文件予以约定,并依赖受托人义务的履行得以实现。对于受托人而言,其开展的每单业务不可复制,这对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完成对家族事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一直处于核心地位,能否谨慎、忠实地落实信托受托人义务,依靠专业能力处理受托事务,对于委托人信托意旨的达成,受益人利益的实现具有关键作用,因此在法律层面对信托受托人义务设定及其实现的研究,是理论和实务界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来源于强力、徐瑞阳:《论受托人注意义务与亲自管理义务之完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如有侵权望告知,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