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酒后撞了妻子,谁来承担责任?
一年前的一个晚上,在杭州市的萧山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是一辆大巴撞了一辆助动车,但是这个事故有个特殊的地方就是是丈夫撞了妻子。
被撞伤的人名叫王丽仙,今年35岁,杭州萧山人,在那场车祸中她失去了一条小腿,其实这是可以避免的事情。而将王丽仙撞伤的就是她的丈夫名叫冯海(化名),那么2007年8月15日那天晚上这场车祸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呢?
王丽仙说那天晚上她和丈夫跟一些朋友去市区的一家酒吧喝酒,当时她骑了一辆电动车过去,而她的丈夫冯海(化名)因为平时是在一家旅游公司开大巴车,所以那天晚上就开了一辆旅游大巴过去。王丽仙说当时他们喝酒喝到了12∶00多,从酒吧出来她跟丈夫和朋友们分开后准备一起回家,可是见丈夫上了旅游大巴车打算开车回去,于是她赶紧上车劝丈夫不要再开车了,丈夫不听劝,双方吵了起来。王丽仙说最后她还是没能够说服丈夫,因为考虑到丈夫平时酒量不错,从酒吧出来的时候人还比较清醒,于是也就无奈地同意了。
就这样,妻子王丽仙开着电动车在前面,喝了酒的丈夫冯海(化名)开着大巴车跟在后面,王丽仙说当时已经是晚上12∶00多了,路上的车也不多,他们夫妻俩的车一前一后也是相安无事,不过就在到了一个红绿灯路口的时候车祸发生了。原来,在开到一个红绿灯路口的时候,因为前面是红灯妻子王丽仙的电动车停了下来,而丈夫冯海(化名)的大巴车却没有停,接着大巴车撞倒了王丽仙的电动车,大巴车的前轮压在了王丽仙的一条腿上。随后,王丽仙被送到了医院,于此同时,开大巴车的丈夫冯海(化名)也被交警带到了医院做酒精测试,他属于醉酒驾车。
经过治疗,王丽仙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是她的一条小腿被截肢了落下了终身的残疾。2007年8月31日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冯海(化名)对事故负全责。2007年12月24日,冯海(化名)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而对于儿子因为这场车祸被判了刑,冯海(化名)的父母心里很不是滋味。冯海(化名)的父母认为如果那天晚上作为妻子的王丽仙能够阻止丈夫开车,那她的儿子就不用坐牢了,王丽仙自己也不会变成残疾,不过对于公公婆婆的看法王丽仙觉得自己很委屈。
王丽仙和冯海(化名)是2006年结婚的,两人都是再婚而就在婚后不久两人的关系出现了问题。王丽仙说在发生车祸之前的几天,她和丈夫冯海(化名)因为一些日常小事刚吵过架,那天他们去酒吧喝酒也是想缓和一下两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发生车祸那天晚上不是她不去劝丈夫而是丈夫根本就不听她的。而对于王丽仙夫妻俩之间出现的一些问题,冯海(化名)的父母认为其实背后另有原因。
冯海(化名)平时的工作是在一家旅游公司开旅游大巴,月收入有两千多块钱,王丽仙是一家商场的营业员每月也就1000多块钱,而在当地物价比较高,夫妻俩的这点收入也就能够维持日常的家用,冯海(化名)的父母认为儿子和儿媳之所以会出现问题主要是儿媳王丽仙嫌他儿子挣钱不够多。关于王丽仙夫妻俩之间出现的感情问题究竟是谁造成的,不同的人会有着不同的看法,也许只有他们夫妻俩自己才最为清楚,不过,这场车祸让王丽仙不仅失去了一条小腿而且还背上了几万块钱的债。为了日后的生活方便,王丽仙花了4万多块钱给截肢的腿安装了假肢,而这种假肢每过几年就得换一个新的,这后续的治疗费用将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对于王丽仙来说这笔后续医疗费从哪儿来是个大问题,王丽仙说如今丈夫冯海(化名)被拘役,自己又成了个残疾人没有了工作,她不知道今后的生活到底该怎么过。
为了能够让后续的医疗费有个着落王丽仙首先想到了保险公司,因为丈夫冯海(化名)开的那辆大巴车是绍兴的一家旅游公司的,车是上了保险的,然而当王丽仙找到保险公司的时候保险公司说这钱他们不能赔。保险公司说这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冯海(化名)是醉酒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他们是可以免除责任的不用赔偿,在保险公司碰了钉子,王丽仙又找到了旅游公司要求旅游公司赔偿损失,可旅游公司说这跟他们也没有关系。
旅游公司说肇事的这辆大巴车不是他们公司的实际车主是一个叫吴国海的个体经营户的,吴国海只是把这辆大巴车挂靠在了旅游公司,旅游公司每年收取一部分的管理费,平时大巴车也是吴国海在使用,而冯海(化名)只是吴国海个人雇用的,所以这事跟他们旅游公司没有关系他们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旅游公司也碰了个钉子,于是王丽仙又找到了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吴国海,毕竟自己是被吴国海的车撞伤的,而且丈夫冯海(化名)也是受雇于吴国海,然而吴国海说这个责任不应该由他来承担。吴国海说发生车祸的那天晚上,冯海(化名)是私自驾车出去的,事先他并不知情,而且在2007年3月份他雇用冯海(化名)的时候双方就约定在工作以外如果冯海(化名)擅自使用车辆发生后果由冯海(化名)自行承担。吴国海说虽然王丽仙确实是他的车撞伤的,不过开车的是王丽仙的丈夫冯海(化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应当是冯海(化名)而不是他。
找了一圈跟这辆肇事车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但每一方都认为自己没有赔偿责任,这让王丽仙很失望,但是王丽仙觉得自己是受害者,这件事总要有人对此负责,2008年初,王丽仙将丈夫冯海(化名)、保险公司、旅游公司以及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吴国海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共计69万余元,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虽然车祸已经一年多过去了,但王丽仙对于这种在假肢辅助下的生活还是很不适应,而她和丈夫冯海(化名)之间的关系也到了破裂的边缘。王丽仙说今年的2月14日,冯海(化名)拘役期满回到了农村老家,而直到现在他们夫妻俩一直没有见过面,那么对于这场车祸对于这起官司,冯海(化名)又在想什么呢?目前,冯海(化名)住在农村老家,而王丽仙则租了房子自己一个人住,一场本不该发生的车祸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夫妻两人也变得形同陌路。
本文想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各方责任。
我们先分析:谁该为王丽仙的伤残负责。
第一保险公司理由成立吗?可以免责吗?
醉酒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他们是可以免除责任的不用赔偿,
一般的保险合同都有责任免除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公司的格式保险合同中是可以确定责任免除条款的,但是该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是明示的,非免除保险人主要义务和加重投保人责任的,且没有歧义的。一般的保险合同都有保监会的通用条款,目前车辆保险的通用条款都确认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免除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车主酒后驾车造成事故,是不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
前几年,保监会明确同意了一种机动车“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就是俗称的酒后驾驶险。保监会认为,“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这类险种的根本目的也是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它承担了一部分驾驶人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受害第三方的权益保护,并不因此而影响驾驶人依法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该保险险种推出后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和争议,大家的普遍担心是道德引导问题,是不是会鼓励驾驶员酒后驾驶? 但无论如何,之所以有这么个险种出现,就是因为在一般商业保险合同中酒后驾驶出现事故,保险公司是免赔的。
与商业三责险相比,交强险有一个明显变化,它并没有将“饮酒后驾车”列为免除责任。但醉酒后驾车是否为保险公司最终的免责条款,条例无明确规定。既然无明确规定,那么从保险法确定的法律原则上讲,受害人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我们根据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的理解,我们认为只有受害人故意的行为保险公司才能免责。(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应该没问题,去年交强险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限额是五万八,那么,保险公司可以赔偿这个数。
我们可以明确一下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区别,先说你一下什么是饮酒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域值与检验标准 (GB19522-2004)》对酒后和醉酒有个标准规范驾驶员每百毫升血液或呼吸中,所含的酒精量大于20小于80毫克算“饮酒驾驶”,而大于等于80毫克就算是“醉酒”,现在有些地区把醉酒掌握在大于等于100毫克,可能这些地区的人们酒量大点吧。
第二,我们再明确挂靠与被挂靠者的责任问题。“车主”的法律概念是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在我国,机动车需要进行注册登记,按照一般道理,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的所有权人应该是相同的,但实践中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就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连环买卖不变更登记、逃避法律挂靠登记等。我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判决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可以的。而作为直接侵权人的驾驶员,他存在重大过错,也应该与其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其与雇主的内部责任免除约定,是不能对抗受害人的。前几天在开发区法院也刚刚判决了一个类似案件,就是驾驶员、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走保险理赔时不存在障碍。
第三个问题是:王丽仙的丈夫拘役期满,还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只是交通事故的赔偿,法律上是没问题的,但这块赔偿,在他们夫妻关系还存续的情况下,性质怎么认定,婚姻法里面有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滴,“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块赔偿就是个人财产。这个也没问题,问题是怎么把钱从左口袋拿向右口袋?让丈夫赔钱给妻子?他要是不给,怎么执行来?离婚还好,要是婚姻关系继续存续呢?婚姻法还有婚内赔偿这个概念,当然这个概念只是针对一方有过错的,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但这种损害赔偿的主张只能以离婚为前提,也就是说我们国家是不承认婚内赔偿的。那么这个赔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就很难处理。
所以鉴于王丽仙和冯海是夫妻,执行时可能出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其它被告主张原告王丽仙与被告冯海的债权债务直接抵消,因为他们可以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都是共同的,是可以抵消的。但我认为,从婚姻法十八条的规定看,该赔偿金属于王丽仙的个人财产,她还是可以要求丈夫从夫妻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中或从其个人财产中予以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