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建筑物致人损伤案例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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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门前楼一幢,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甲公司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并预留5% 的质量保修金。之后,该工程屋顶出现渗漏现象,其中的装修材料有脱落的危险,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尽快维修,但是乙公司却一拖再拖,没有维修。直到某天,一男子到甲公司购买货物,不幸被楼顶装修材料砸伤,该男子要求甲公司支付医疗费用20万元,甲公司赔偿后,花费近20万元对楼顶进行装修,并要求乙公司承担全部费用,乙公司却拒绝承担责任,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意外事故发生在质量保修期内,因此,乙公司应该承担保修责任,乙公司没有及时为甲公司维修,甲公司应使用质量保修金自行或另请他人及时维修。由此可见,甲公司和乙公司都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应承担全部损失主要责任的80%,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赔偿金32万元。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在工程质量维修及某男子受伤产生赔偿问题上,乙公司应该承担质量维修责任,但其拒绝及时维修,并导致某男子受伤,理应承担主要责任;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及时维修遭拒后,并没有及时使用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予以维修,也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