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审理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潘建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1年至2008年11月间,被告单位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人潘建萍承诺约定支付利息或收承兑汇票按面额还款,先后向张美媛等36人和无锡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286万余元,造成未归还损失共计18340万余元,其中个人损失3231万余元,单位损失15108万余元。
2009年6月11日,被告人潘建萍向无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奥特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潘建萍作为奥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奥特公司、被告人潘建萍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1年8月依法判处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潘建萍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