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审理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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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潘璐等集资诈骗案 2008年5月,被告人潘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轩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可代为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及投资款用于公司投资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143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周睿参与412万余元;被告人袁红参与208万余元;被告人朱鹏飞参与380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因非法集资所需的开支外,余款均被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314名被害人的上述钱款无法归还。 被告人潘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周睿,并退出赃款1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冻结赃款人民币127万余元以及普洱茶、办公用具等价值87万元物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潘璐分别与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潘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鹏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