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电器的季某与经营家俱的仲某分别租用王某所有的老式厂房第1间和第2间作为仓库存放各自的货物。后该突发火灾,导致俩人存放在仓库内的货物被烧毁。当天,季某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对仓库内被毁货物进行鉴定,结论为:季某仓库内家电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385607元。仲某存放的家俱与王某的仓库损失也很惨重,但他俩都未请有关部门对所受损失予以评估鉴定。后经某区公安分局消防科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起火部位是仲某所租小仓库的西北角,火灾原因为该场所电线短路造成。仲某不服,遂提出重新认定火灾起因申请,该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作出维持原区公安分局消防科的火灾原因认定的决定。
火灾发生后,房屋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方都称各自财产损失惨重,谁也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季某将房屋承租人仲某和房东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仲某与王某赔偿其全部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由于火灾的特殊性,使得案件诸多事实不易查清,因此,对事实的认定成为本案的关键。公安消防部门根据火灾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确认:在仲某使用的仓库内,发现有明显电熔痕的铝线和由用铜丝取代了保险丝的闸刀,这起火灾的起火部位是仲某所租仓库的西北角,造成火灾原因是该处电线短路。同时,仲某在诉讼中陈述:他搬进涉案承租房后,房东王某没有对库内线路维修过。因此,法官推定仲某用铜丝替换了保险丝,是导致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力,仲某应当对季某的财物损失依法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另外,王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租赁房屋时,应当提供具有消防安全的房屋,然而被告王某没有提供仓库有防火设备、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据;相反,有证据证明火灾当天天气阴有小雨,且被告仲某承租的仓库屋顶有漏雨现象。从而证实,被告王某提供给被告仲某的仓库存在消防隐患,是导致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的次要原因力,被告王某应对原告财产受损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根据各自原因力大小,以被告仲某与被告王某分别承担80%、20%的赔偿责任为宜。同时,被告王某与被告仲某是属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析理:
第一、季某的财物损失应当由造成火灾者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季某所承租的小仓库与仲某所承租的小仓库紧密相连,公安消防部门关于本次火灾的起火原因已经作出认定:是系他人用铜丝替换了仲某所承租小仓库内的保险丝,电线短路后保险丝无法起到保护作用,致使火灾发生。这已经足以说明本起事故非季某自己的过错所造成,故应当由有过错者来承担该起事故的民事责任。
第二、季某的财物损失应当由仲某与王某按各自过错的大小来赔偿。纵览全案,仲某在本次火灾事故中虽然也遭受了很大损失,但是他自己存在明显过失。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应对租赁物妥善管理、使用,同时应尽善良注意义务,及时检修电路,以避免自己的财产和他人财产的损害。但从消防部门的勘验笔录反映,在仲某使用的仓库内,发现有明显电熔痕的铝线和由用铜丝取代了保险丝的闸刀,使保险丝无法起到保护作用,漏电保护器不能发挥作用,房屋漏雨时电线短路,导致火灾。在仲某无证据证明不是自己替换了保险丝的情况下,这个责任只能由他来承担。当然,这起火灾责任并不是仲某的故意,也不是他的全部责任,诸如电线老化、房屋漏雨,以及房东对仓库没有提供防火设备、该仓库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等,这些因素也会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而这些因素都与房东王某密切相关。因此,房东王某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两被告之间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两被告对季某财物的侵害都不是直接故意的侵害,更没有共同侵害的故意,都是因为过失而发生了他们所不希望发生的后果。因此,被告王某与被告仲某是属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依法应按各自过错大小按份承担各自的民事赔偿责任,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张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