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该条的规定表明,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场所,这种强制措施不仅是名义上的监视居住,其性质也依然是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制的程度毕竟不如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因此,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所负有的义务除第一项、第二项更为严格外,后三项义务与取保候审相同: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即固定住处(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5)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 除上述规定为,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等与取保候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