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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监视居住期间的监督
发布日期:2013-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76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解读:

通信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监控难度大为增加,一些国家采取电子手镯等监控方式加强监视,我国在社区矫正中也开始尝试类似方式,效果很好,故增设此规定。但如需要通过监控通信破获犯罪,则必须遵守技术侦查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限制手段、对象和期限。

考察方式:

一般性了解即可。注意,监控通信只能针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宜针对其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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