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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读
发布日期:2016-09-05    作者:党鹏律师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院、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首批试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福州、杭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试点期限为两年,自试点办法印发日起算。其中不乏亮点,即坚持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
    基本内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解读:
    一、“从宽”的适用应有界限,重罪、累犯等不宜“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和刑法规定的自首从宽相同,是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刑法规定的自首,并没有限定某一类案件可以适用,某一类案件不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二、侦查阶段可撤销案件是借鉴国外经验
    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借鉴了国外的司法实践经验,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有特别重大立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更有利于维护外交、国家安全、反恐等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对于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这类特殊案件,检察机关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检察机关也可以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的数罪中一项或者多项犯罪提起公诉,但必须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三、获被害人谅解是重要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的,没有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在考虑如何从宽时要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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