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检察机关对一起量刑畸轻入户抢劫案成功抗诉
湖北武汉检察机关对一起量刑畸轻入户抢劫案成功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就一起出租屋内抢劫案提出抗诉,该院的抗诉意见得到二审法院采纳,被告人原审七年有期徒刑最终“升格”为十年零六个月。
2015年7月,24岁的无业男子刘琦在网上看到一条租房信息,欠了不少高利贷的他便萌生了借看房之机“搞点钱”的念头,于是约女房东罗某看房。进入屋内,刘琦见罗某放松警惕,突然掏出藏在身上的水果刀,威胁罗某将钱交出。刘琦先是用透明胶带将罗某的双脚绑在椅子腿上,从罗某包内搜得现金700元和银行卡3张,并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刘琦又逼迫罗某将手机支付宝中的7000余元钱转到银行卡上。得手后,刘琦用胶带封住罗某的嘴巴,逃离现场。罗某挣脱后报警。次日,刘琦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5年8月,该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刘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刘琦构成抢劫罪,但法院认为案发地为待出租房屋,不具备供家庭生活之“户”的功能特征,没有采纳武昌区检察院“入户抢劫”的建议,判处刘琦有期徒刑七年。
收到判决书后,武昌区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刘琦量刑畸轻,遂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将案件材料上报武汉市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认为,案发房屋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是本案的关键。随后,干警们仔细翻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根据现场勘验照片、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均可证实案发房屋具有家庭生活功能,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应当认定为“户”。
“案发时,你是否以查看空调效果为借口关闭了房屋门窗,然后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是的。”在该案二审庭审中,通过讯问,干警再次向法庭充分证实了案发房屋可以认定为“户”的两大特征,即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武汉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定刘琦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将原审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周晶晶 郑键 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