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是本届政府成立之初提出来的,也是本届政府经济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2004年我们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2005年我们重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今年,我们要全面解决包括社会投资项目在内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在今年的人代会上,家宝总理明确提出,要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基本完成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任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最近,家宝总理又作出重要批示:此项工作已向全国人大立下"军令状",务必抓紧。今天召开这个电视电话会议,目的是总结两年多来全国清欠工作的成效及经验,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有关对策措施,确保三年清欠工作目标的实现。刚才,建设部汪光焘同志介绍了全国清欠工作的总体情况,天津、上海、江苏、海南等省市的负责同志汇报了当地的清欠工作,既肯定了成绩,也指出了问题,讲得都很好。下面,我就这项工作再讲四点意见。
一、 当前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两年多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欠工作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从总体上看,清欠工作取得很好的成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清理历史拖欠达到预期目标。 据建设部门统计,到7月5日,各地已偿付建设领域历史拖欠工程款1770亿元,占2003年底前竣工项目拖欠总额的95.2%。其中,天津、上海、北京、辽宁、浙江、山东、安徽、云南、广东、河南、重庆、江苏、湖北等13个省市偿付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任务基本完成。 到7月5日,各地已偿付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689亿元,占政府项目拖欠总额的97.7%;有17个省市的偿付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天津、上海、辽宁、浙江等4个省市达到了100%。同时,各地已偿付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1079亿元,占社会投资项目拖欠总额的93.4%。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初步得到遏制。 去年春节时,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历史旧欠绝大部分得到了偿还。从全国看,近年来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明显减少。
--防范新欠的机制建设初见成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17个防范新欠的政策性文件;一些地方政府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据调查,2004年以后竣工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明显减少。
两年多来,清欠工作迎难而上,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的做法和经验。国务院确定了建设领域三年清欠工作的总体目标,提出了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方针,明确了"清旧欠"与"防新欠"相结合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落实了工作责任,加快了清欠进度。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出台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了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各级清欠机构综合采取行政推动、经济调节、司法保障、舆论监督等办法,调动了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了清欠的合力。尤其是工作在清欠第一线的同志们克服困难,辛勤工作,保证了分阶段目标的实现。对于这些经验和好的做法,要认真加以总结,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推广应用。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清欠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少数地区清欠进度滞后。海南、西藏、黑龙江等3省区历史拖欠工程款总的偿付比例还低于85%,其中海南省偿付比例刚达到65%。西藏、青海、宁夏、黑龙江等4省区政府投资项目偿付比例不足90%。二是边清边欠的问题仍然存在。清欠工作中还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清旧欠硬、防新欠软",已经出台的防范新欠的政策措施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据对部分企业上报的480个项目的抽查,2004年以后竣工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的项目有198个,所占比例为41%;涉及金额占这些项目合同金额的15.6%。这说明边清边欠的问题还相当程度地存在。三是相关法规和制度有待完善。预防与惩治拖欠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责任追究制度还不健全,工程项目投资与建设监管制度还不能适应需要,农民工工资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制度尚待完善。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确保三年清欠目标按期实现
从2004年到2006年,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政府对社会作出的一项承诺,这项工作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在距离实现总目标只有半年左右的时间了,清欠工作已经进入最后的关键冲刺阶段,绝不能有丝毫的松懈。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清欠工作目标不动摇,坚持省级政府负总责不动摇,坚持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不动摇,坚持清欠与防范并重不动摇。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巩固清欠成果,全面完成清理历史旧欠的任务;切实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新竣工项目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问题,坚决防止发生新的拖欠。今年下半年,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要进一步解决历史拖欠工程款问题。 全国建设领域尚未偿付工程款的比例虽然已不足5%左右,这是指全国平均而言。但是对于个别省、个别地区、个别的县市,有的比例仍然很高。对被拖欠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这个比例就是100%,对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今年下半年,要求每一个省(区、市)历史拖欠工程款的偿付比例都能达到95%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要争取"零拖欠"。各级政府要继续带头偿还拖欠工程款,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还清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同时,要加大社会投资项目清欠力度,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督促拖欠双方通过协商、仲裁、司法等多种途径还清历史旧欠。清欠进展走在前面的地区,要加快完成扫尾工作。清欠进度相对落后的地区,要加大清欠力度,尽快达到目标要求。对一些还款确有困难的县(市)政府拖欠项目,省级政府要协调解决。对一些"呆坏死账"问题,由省级政府审核后妥善处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全面完成清欠任务。对完不成清欠任务的地区,要继续采取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限制购置公车、限制公务人员出访等措施予以制约。
第二,要认真解决新竣工项目工程款支付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具体办法,绝不能允许产生新的拖欠。这个问题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按照责任政府、诚信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落实支付计划,保障支付资金,确保2004年以后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发生拖欠。对新发生拖欠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做到2004年以后竣工的社会投资项目不发生新的拖欠。对一些项目存在的纠纷问题,要引导双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妥善加以解决。对失信违约的市场主体,要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及时予以公布,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今年年底我们将要总结三年来的清欠工作,那个时候要把各地对2004年以后新发生拖欠工程款的状况,也作为检验各省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要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管工作。 今年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按照文件的要求,治理和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落实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对重点监控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的制度,总结和推广农民工档案管理、施工现场维权公示、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等好的做法,疏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日常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对拖欠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由于种种原因,2003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目前全国还有1700多万元没有偿付,有关地区要清理核实,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尽快解决。在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的同时,还要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防范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
达到三年清欠的目标,并不表明清欠工作已经结束。深入开展清欠工作,必须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建立健全防范拖欠工程款的有效机制。今年下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要在继续清理旧欠、严格防止新欠的同时,加快建设长效机制,逐步走上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拖欠及纠纷的正常轨道。要以完善体制机制、健全信用体系为核心,以深化投资和建设体制改革为动力,建立健全法律保障、经济制衡、信用约束、政府监管的综合防范机制,促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方面管理制度。 认真落实防范新欠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严格建设项目立项及施工许可管理、投资概算控制、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落实建设资金,从资金源头杜绝拖欠。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价款结算和审计等制度,减少履约风险,防治变相拖欠。落实经济合同制度,规范总包、分包行为,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整顿和规范投资建设市场秩序,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是要深化投资和建设体制改革。 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避免投资规模超出自身能力,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加快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建管分离、用建分离、专业化管理的建设方式,探索不同的"代建制"模式,提高投资效率。完善投资建设监管机制,明确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要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整合现有资源,连接相关信用系统,建立统一的、涵盖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和信息发布平台,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实现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动态监管。今年年底前,争取地级以上城市都能建立有关项目、企业和人员的数据档案。有关部门要将各专业工程项目信息、企业和人员的奖惩信息及时通报建设部门,统一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
四是要加强法治建设。 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修订《建筑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同时,认真总结两年多来清欠工作的经验,梳理已经出台的各项防新欠制度,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政策衔接,制定一个关于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综合性法规,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查处拖欠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要严格执法,特别要加强联动执法,及时纠正和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解决好建筑市场执法力量不足、手段落后等问题。要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审判及法律援助,认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加大拖欠案件的执行处理力度。
四、做好清欠工作的几点要求
全面实现三年清欠工作目标,特别是防止发生新的拖欠,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再接再厉,切实做好工作。在此,我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工作责任。 按期解决历史拖欠、防止产生新欠和建立长效机制,这三项工作由省级政府全面负责。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把清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抓好抓实。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把清欠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内容,对清欠工作不积极、不能按期完成清欠目标,特别是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快建立长效机制,今年年底前,各省(区、市)以及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都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制定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17个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加以推行。
第二,要继续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完成历史旧欠、认真解决近年来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问题。对不能按时完成清欠任务或新欠严重的地方,在项目安排、资金补助、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一定制约措施。同时,要突出加强防止新欠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完善有关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办法,健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监控机制。建设部要会同财政部、保监会等部门完善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程结算、工程质量保险的有关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措施。国家统计局要会同建设部健全清理拖欠工程款的统计和通报制度。监察部门要继续支持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相应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对指导、协调和监督清欠工作负有重要职责,要抓紧研究制定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力量到重点地区、重点部门指导清欠。今年年底前,要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考核,最后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
第三,要发挥好建筑有关企业的主体作用。 国有建筑企业要加快改革步伐,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与管理考核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增强风险意识,防范拖欠发生。作为业主单位的国有企业要完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机制,自觉不拖欠工程款。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在清理拖欠工程款、配合建立长效机制方面起到带头作用。各类企业都应立足长远,守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发挥作用,促进企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发挥社会与公众的监督作用。要按照践行"八荣"、摒弃"八耻"的要求,在建设领域树立"以守信履约为荣、以违规拖欠为耻"的社会风气。要引导、支持建筑企业和农民工依法签订合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表扬先进、宣传典型事例和好的经验,鞭策落后、曝光清欠工作落后地区和恶意拖欠行为。
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全国人民也寄予厚望。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面完成清欠任务,切实防范发生新欠,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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