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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11-07    作者:蒋艳超律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实施日期】2005/05/16【颁布单位】 黔府发[2005]16号【失效日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一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和标准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1)2003年底前已竣工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必须在2006年底前基本还清。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5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6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2)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已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的;(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并已裁决的;(4)中央及省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拖欠工程款;(5)在合同中明确用承兑汇票或延期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只要未超过合同支付期,不应算作拖欠工程款。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
 
(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各地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或中央项目(含国债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原审批的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进行偿还。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付政府拖欠工程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无法确定拖欠主体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偿还责任主体。对因超概算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经审计机关审计或中介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同意调整概算的,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资金来源偿还拖欠工程款。对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谁超概、谁承担”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偿还拖欠工程款;无资金来源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

(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政府部门要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加强对还款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清欠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还款计划,切实落实还款资金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清欠进度。对拖欠严重、还款计划履行不好的地区和单位,省清欠办要进行现场督查。 

(四)妥善解决拖欠项目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对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还款协议偿清被拖欠的工程款;对2003年底前竣工未结算工程项目(或工程已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发包人尽快完成结算,并制定还款计划。工程款结算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要求进行。对结算存在争议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对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特殊情况,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等问题,由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妥善解决办法。

三、按照“老账还清、新账不欠”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工程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垫付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企业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坚决防止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监管,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总承包企业,要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经理,依法给予限期停业或吊销项目经理资格的处罚。

(二)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不得招用农民工。用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等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工伤处理等内容,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在1个月内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农民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日常处理制度。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企业,要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农民工与用工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案件,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合同,督促用工企业履行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用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规定保存2年以上。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办理签收手续。用工企业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用工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1个月将农民工工资总的支付情况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建筑业企业在承担建筑工程时,应办理劳务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当年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或按照工程造价的1—3%交纳劳务工资支付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信用监管。用工企业必须将所承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按季度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中11月至次年2月要按月上报,上报时间为下一季度(月)的5日前。用工企业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在付清农民工工资前,对省内企业要取消其进行新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对省外企业要清除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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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被用工企业招用并建立劳动关系后,享有用工企业职工应有的权益。建筑劳务用工企业工会要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各级工会组织应帮助、指导农民工与用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五)积极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各地人民政府要保障法律援助经费。
(六)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上访等问题。

四、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防止产生新拖欠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项目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各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立项。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没有保障的,不予批准建设。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开工报告审批部门提供项目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对建设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本;属于银行贷款的,由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本;属于自有资金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出具资金证明文本。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深化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对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行代建制,并逐步在各地(州、市)、县(市、区)推行。银行应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

(二)加强建设资金监管,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大力推行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制度。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工程用款专户。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有条件的还可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的开户银行每月底应按规定与建设单位、工程承包企业等存款人核对账目。建设单位、工程承包企业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工程用款专户资金不足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补足,否则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工程用款专户资金情况时,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规定,做好工程用款专户的款项函证工作。

(三)健全市场信用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培育建筑市场信用担保中介机构,健全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制度,逐步完善工程款支付、建筑劳务工资支付和施工承包履约(包括施工进度和质量保证及保修履约)信用担保机制,尽快形成全省建筑市场信用担保网络。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设工程险、雇主责任险或雇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含不按还款协议支付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其新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通过其资质年检和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手续;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除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工程外,一律不批准其建设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单位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取消授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认定其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对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严重丧失商业信用的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积极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查处当事人的合同违法行为。 

逐步建立和推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算工程款的制度。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规范结算和支付行为。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分为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饰装修阶段和竣工阶段,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施工前,前一阶段工作应完成并结清(含财务结清和合同结清)工程款。对未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清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时间3个月的,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完备的,集中支付单位要按程序及时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中标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完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有关凭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工程,预留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必须结清。不得扣留工程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和收取各类押金。工程承包企业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依据合同规定索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工程承包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清欠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完善清欠工作机制。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13号)明确的职责分工,继续扎实开展清欠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省国资委为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办事机构,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清欠目标如期实现。 

(二)严格行政责任追究。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清欠工作的监督力度,对不能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清欠宣传工作。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及时予以曝光;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要加强宣传。特别要注重加强清欠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社会各方自觉增强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形成清欠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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