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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发布日期:2016-09-01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百问百答
问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按户籍所在地标准还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可知,赔偿标准一般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但是,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住所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的,按住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据此,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省一级行政单位的标准,比如湖北省武汉市发生的事故,受害人是湖北省襄樊市户口。赔偿标准则不区分是武汉市或襄樊市,统一按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来计算。此时区分的只有农村和城镇户口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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