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1930年出生)路过邻居姚某家,在门口看见其智障孙女陈某(1996年生)独自在家,便起淫意。被告人周某随即进入姚家,对陈某实行奸淫。在被告人周某走出房间时,被陈某的奶奶姚某发现,遂报警。半小时后,民警将被告人周某刑拘,同年7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据此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
【评析】
本案中,合议庭对定性和量刑都无异议,分歧在于被告人周某被监视居住的76天能否择抵刑期。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离开指定的居住区域,其行动也被公安人员监视,应当将这76天择抵刑期。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虽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没有被剥夺,因而不能择抵。
监视居住到底能不能折抵刑期呢? 回答是肯定的,监视期限不应折抵刑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4]法研字第16号《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只有在'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因此,对于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被逮捕以前被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