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将部分夫妻财产赠与婚外情对象该部分财产应返还
【裁判机关】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一审
【案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
【案例信息】
【案 由】不当得利纠纷
【原 告】 李x
【被 告】 杨x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了一家公司,之后丈夫经朋友介绍与她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向其情人赠与现金六十六万元,妻子对此并不知情,此种情况下,妻子得知赠与事实后,能否主张其丈夫的婚外情对象返还赠与的财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由杨x将六十六万元现金返还给李x。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公司的获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上系平等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分财产,但是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同时对财产的处分需符合公序良俗此一基本要求。丈夫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对象,其情人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其接受行为亦无法律依据,同时还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故婚外情对象接受赠与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法理评析】
不当得利指无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系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其成立的要件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根据。实践中存在因婚外情导致不当得利的情形,此时应从夫妻一方对于处分共同财产的享有的权利考虑,同时结合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对于是否属于不当得利进行判断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此条规定依据司法解释对其的理解,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系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系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系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应注意善意取得的确定,要明确善意取得的前提为有偿取得,无偿的赠与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创办经营了一家公司,之后丈夫与她人发生婚外情,并将六十六万元人民币赠与情人,该部分钱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该六十六万元的钱款赠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丈夫无权处理,其私自将钱款赠与情人的行为,使妻子的合法权益因丈夫婚外情对象接受赠与钱财的行为受到了损失。另外,由于赠与的无偿性,婚外情对象接受钱财并未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具备善意取得有偿性的前提条件,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亦即其接受钱财的行为无法律依据。综上,丈夫赠与情人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情人接受钱财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财产范围。
2.简要说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及处理财产限制。
3.试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
被告:杨x。
原告李x与丈夫宋xx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年5月,宋x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杨x发展为情人关系,原告李x一直蒙在鼓里。2011年11月8日,宋x为履行对杨x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将66万转账到杨x账号上,原告李x发现后,多次找杨x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原告李x起诉认为,其丈夫宋x背着自己私自将66万元钱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杨x,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被告杨x应返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被告杨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宋x背着妻子将66万元的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杨x所得66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杨x将66万元现金返还给原告李x。
转载自法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