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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
发布日期:2016-08-24    作者:张月红律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股份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过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以以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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