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的撤销
发布日期:2016-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民法通则》第24条)
A.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B.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不受顺序的限制。
C.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
(2)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第25条;《民通意见》第37、38、39、40条)
A.婚姻关系
a、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如果配偶已经再婚的,应当保护再婚后的婚姻关系。
c、如果再婚后离婚、再婚后该配偶丧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应当办理复婚手续。
B.收养关系
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为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C.继承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继承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D.赔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